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常常在在火车站、汽车站这样的地方使用,平时是地下商业设施,战时转换为人防工程,为了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广东省制定并公布了《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

第五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

列入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部门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筹集资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循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者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防工程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该人防专项规划涉及用地空间布局与用地需求的,需公开展示规划方案(经批准的涉密工程除外),征询公众意见,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作为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组织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具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单建式人防工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流转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及划拨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人民防空、消防、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政府部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以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经营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并依照合同组织开展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社会投资者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和范围内负责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合同期满,由相关政府部门收回自行经营管理或重新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

第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下列程序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市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

(二)区、县级市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单建式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六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

第十七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与投资者合作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相关政府部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投资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单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属性。

第十八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单建式人防工程被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给若干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参照地面房屋建筑,按照物业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单建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防护功能;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拆除单建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侵害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或经营管理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可以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单建式人防工程的上部无坚固性地面建筑物,方便人们平时使用,并且可以采用大作业面机械开挖,便于快速施工。《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
相关内容:

·工伤鉴定10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除了家庭生活,其他主要时间都集中在工作上,所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都是很常见的情况,亦称之为工伤。现在您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大部分人在遇到工伤的时候都知道要做工伤鉴定,积极维权。那么工伤鉴定10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 一、工伤鉴定10级标准内容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


·酒店劳动关系有哪些可以证明?
    酒店劳动关系有哪些可以证明? 工资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开办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要求
    开办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要求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注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的权利相对比较淡,而法律在这段期间提供的保护也是比较少的,于是有的单位就在试用期内随意的辞退劳动者。但从我国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吗? 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劳动合同诉讼律师费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诉讼律师费怎么计算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


·诉讼中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怎么写?
    不少用人单位常会接到一些本不是公司实际员工的人的诉状,而且主要是在他们出现意外状况之后,他们会利用用人单位的一些问题,将责任推拖到用人单位头上,导致用人单位权利受损,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可以出具相应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那么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怎么写?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一)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开始工作前除了对劳动合同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外,还需要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进行考虑,如果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眼睛等部位受伤的就需要进行工伤鉴定,那么2017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要区分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是怎样的? 1、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焊接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焊接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一项任务,对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具体化、详细化,建筑工程中有关于焊接工程质量的管理条例,目的就是在焊接过程中能够保障质量不出问题,进而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那焊接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焊接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焊接人员及其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技术人员应由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有1年以上焊接生产实...


·工作年限证明范本
    在一些工作调动中,为了证明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认真完成工作或是对公司做出了一些贡献,没有一些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公司愿意将此员工介绍给其他单位,一般工作时间也是对员工工作能力的一种证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具一份工作年限证明,下面,我们就列举了一些行业的工作年限证明范本供您参考。 【篇一: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公司职工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他们的心智往往不太成熟,所以,国家规定,相关的用人单位是可以雇佣童工的。关于这一点,我国的相关法规是有规定的。如果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是会受到处罚的啊。那么,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进行介绍。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使用童工处罚标准是什么? 第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


·职工工伤赔偿费主要有哪些
    职工工伤赔偿费主要有哪些?(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