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二零一七年农村征地补偿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二零一七年农村征地补偿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是不能够忽略了新农村的发展的,我们都知道城市的经济是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的,但是农村的长期落后问题这对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阻碍。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农村,对于农村的征地拆迁和改造肯定也势在必行,关键是政府应该及时的向民众普及有关二零一七年农村征地补偿条例。

二零一七年农村征地补偿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等。没有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实施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条《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和土地权属、地类、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人确认,并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布。

第七条在调查和登记同时,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社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登记和报批工作,国土、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征地报批前,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报批相关税费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九条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市国土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达成征收土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后,被征收人应按时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达成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

第三章 房屋等附着物评估

第十五条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按照确定结果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房屋等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补偿安置范围、标准和途径

第二十条补偿安置的地上房屋应具有合法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符合相关规定。对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采取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应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外,有集中建设安置住房条件的,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三)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产权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以外的,只给予地上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应与同一区域或同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还应对产权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安装费、停产或停业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推出与实施算是对近来因房屋拆迁问题的不良做法进行的一种回应,政府应该保障土地所有人的各种权益,而不是在拆迁中扮演因利益功绩问题而对百姓屡次出手的帮凶角色。

其实在每一个省份,自己制定的农村征地补偿条例可能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但是具体的内容其实也就是包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些程序,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办法以及村民们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后的有效解决途径等,所以村民们想要维护好自身权益就必须自己先学会知法,用法。


相关内容:

·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合同还有效吗
    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合同还有效吗土地在我国是不归个人所有的,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和单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就显得很重要了,只有拥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合法的使用该片土地。那么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使用该片土地吗,合同是否有效就值得商讨了。 一、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案例 2001年4月30日,湾头实业总公司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湾头公司将坐落于十环路以...


·在我国分地时发土地使用证吗
    在我国分地时发土地使用证吗对土地的改革和使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部分,也是公民生活和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其实只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就必须要有土地使用证才可以。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自己用地的时候的相关权益是得不到保护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分地时发土地使用证吗? 一、在我国分地时发土地使用证吗? 不给,需要自己办理。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


·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地是哪里?因产品侵权引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


·园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样的?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政府对城市规划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建设水平也随之提高。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政府需要建设大量例如园林等公共场所,那么,园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资料。园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


·异地欠条起诉流程是什么
    流程:1、申请财产保全;2、写起诉书;3、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4、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5、法院判决;6、执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


·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现代这个社会,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以及国家未来更好的发展,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征收土地,这是国家决定的一项政策,我们应当积极的支持,同时我们也会得到征地补偿费用。那么,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梅州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山东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山东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我们首先是需要弄清楚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然后才是按照相关的补偿的标准来进行补偿,这样才可以尽可能的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那么,我们在进行确定人群的时候,都是需要按照哪些标准来进行划分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沈阳土地使用证过户怎么办理,内容是什么?
     一、沈阳土地使用证过户怎么办理,内容是什么? 沈阳土地使用证过户怎么办理的内容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仅限于本村村民。可以持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对方)、用地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委会申请同意后,由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然后进行土地登记确权。 二、农用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1、首先要确认是当地农村户口,还是已经迁出当地农村成了非农业户口。 ...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相信征收土地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们一定不是陌生的词汇,在政府征收土地期间,最常听到农民们讨论的就是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毕竟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们只能依靠补偿款进行生活、生产。那么,最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的规定。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


·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吗
    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吗,如何区别商品房和小产权房? 现如今,买房越炒越热房价也一路飙升,在竞争压力非常大的社会状态下许多人将目光从商品房即大产权房转向了小产权房,那么许多人会有这样的问题,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吗?如何判断是否是小产权房,是否有风险,和商品房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我们简单为您介绍一下。 一、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土地使用证 关于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吗这个问题,先了解以下概念,小产权房...


·土地使用证的开发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证的开发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征地拆迁,我们知道国家对于这个方面非常的重视,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国家应该严格的管理征地拆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农民征地拆迁,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土地使用证的开发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证的开发规定是怎样的?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所需材料(一级市场)]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