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罪怎么办?

依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两次为限,如果还不达不到侦查终结或者起诉的标准,要么由公安撤销案件,要么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那么,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罪怎么办?一起阅读下文了解一下吧。

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罪怎么办?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补充侦查对检察院来说只能两次,到法院审理期间,如果起诉证据不足,法院应该可以做出无罪判决,但是实践中检察院认为自己起诉证据有问题,会撤回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案件退还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新的证据,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做成撤销案件的处理,

补充侦查期间属于继续侦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2、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如果是自行补充侦查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罪后,应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这实际上与判处缓刑后又发现新罪的问题,有多相同,补充侦查是指岁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再次进行追查,是否可以发现新的案点,一般来说,两次是上限。当再次发现新罪,应该分开判定刑罚。


相关内容:

·贩卖假烟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贩卖假烟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


·强奸罪报案需要哪些证据
    强奸罪报案需要哪些证据 提到强奸,想必您都不陌生,强奸主要是指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种犯罪手法。其实有一些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当中强奸我国未成年人,这种犯罪性质是十分恶劣的。您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一定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强奸罪报案需要哪些证据? 一、强奸罪报案需要哪些证据? 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你和对方发生...


·无证驾驶是否一定会被拘留
    无证驾驶是否一定会被拘留 一、无证驾驶是否一定会被拘留 无证驾驶机动车,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对行为人并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有可能会被处以拘留,也可以不被处以拘留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多次盗窃缓刑可能性大吗
    生活里常常会遇到偷东西的人,抓到的盗窃的人也多数以盗窃罪来进行处罚。当然,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不是一次盗窃了,而且连续盗窃多次了。那么多次盗窃被判缓刑机会大吗?缓刑的依据是什么?在本文,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多次盗窃缓刑可能性大吗 1、多次盗窃的认定是怎样的 多次盗窃,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


·侵犯埋藏物构成侵占罪吗
    侵犯埋藏物构成侵占罪吗? 一、侵犯埋藏物构成侵占罪吗? 1、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


·依法判处拘役会留案底吗
    依法判处拘役会留案底吗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一种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刑事案件案底是要伴随人们一生的,是不会消除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


·行贿罪证据主要有哪些?
    一、行贿罪证据主要有哪些??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中国对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对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量要求
    最近几年,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要包括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量要求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


·刑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全文有哪些内容?
    目前,尽管人们对于钱财的使用非常谨慎,但还是免不了可能会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中从而损失大量财物。不过,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国家就已经对这方面进行了处罚规定。那么,您一定想知道刑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全文了。那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各种类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都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


·拒传军令罪既遂一般判多久时间?
    拒传军令罪既遂一般判多久时间?拒传军令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别(一)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其区别在于:1、客观表现不同。假传军令罪是行为人传达或发布经过伪造或篡...


·抢劫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抢劫犯罪构成包括哪些要件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