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由于人防工程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工程建设。所以国家对人防工程监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并出台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那么“办法”具体条文有哪些,下面我们查阅了有关资料,详细列举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且看下文的内容。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第四章 资质变更和延期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的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后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即行废止。
综上所述,国家为提高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水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出台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分八大章,对人防工程监理许可条件、申办、监督、资质变更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说是条理清晰,内容全面,有利于我国人防事业的发展。
相关内容:
·经济补偿多包括加班工资吗?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吗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大多是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资。但这一口径在2013年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
·疫情在家上班工资怎么算?
疫情在家上班工资怎么算?疫情在家上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来进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形是什么?
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形是什么
一、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
·如何追回拖欠的工程款
1、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一些建筑工程诉讼中,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现象,因此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还有就是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是即使存在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者工程质量合格,你还是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取得工程价款。2、合同的相对行问题,由于目前挂靠、借用资质以及转包情况较多,...
·工程可以整体转包吗
不可以。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
·一、退休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赔偿?
一、退休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赔偿?不需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不签劳动合同向谁投诉?
不签劳动合同向谁投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交社保吗按照相关规定来看...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建筑行业,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无论是消防工程、还是基建工程,都必须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同样,一项工程里的抹灰工程也有其相应的质量要求。接下来我们就以《抹灰质量验收规范》为您讲解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一、 一般规定
(一)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二)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
·老板一直找借口拖欠工资,可以报警吗?
老板一直找借口拖欠工资,可以报警吗?
通常上,老板跟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后,老板就要在约定时间内发工资。而有些老板,因为企业经营不盈利,或是单纯想让员工白干,自己好收取更多的利益,就会一直找借口拖欠工资,严重伤害员工的劳动权益。所以,有些员工因此想报警处理。
事实上,一般发生刑事案件,比如杀人、抢劫等,或是违法治安管理,比如赌博、结伙斗殴等,为避免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
·当我们进入一家公司时,开始并没有把不签劳动合同放在心上。到了
当我们进入一家公司时,开始并没有把不签劳动合同放在心上。到了想要辞职的时候,又想起自己当初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且担心因为没有签合同而辞职的手续会很麻烦。那么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没签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
如未签定劳动合同,则用工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