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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主体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主体的一般原则是什么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在原创的情况下。而对于转让所得的著作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可能是分开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所以经常根据双方的约定,著作权的人身权部分归作者所有,而财产权的部分可能就归于约定的另一方。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分成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毋庸置疑,著作权的第一主体也就是作品的创作者,作品由谁创作,那么谁就是它的著作权主体,但是也有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创作的情况,这种事实下一般著作权是属于受托人的,也就是他的创作者,但若另有约定则按照合同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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