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民和房屋征地补偿流程是怎么样的?

民和房屋征地补偿流程是怎么样的?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二、产权调换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我们国家,之所以经常性的发生一些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争议问题,主要还是因为大多数人对于征地补偿的流程并不清楚,认为国家故意拖延发放征收补偿款项,实际上征地补偿发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比如说对于产权进行确认等等。



相关内容:

·重婚罪属什么部门管辖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重婚罪属什么部门管辖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又发布补充规定如下: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


·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征收了自然要给予土地拥有人一定的补偿,不能让您饱受损失,那么农村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耕地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


·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
    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郊区的农村土地难免会被征收,用来建设高楼大厦。农民失去土地也不要担心,政府会给一笔补偿款的。各个省市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这和当地物价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土地年产值等因素有关。那么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


·江苏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多少?
    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


·集体土地使用证过两年怎么办?
     在外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农村里的土地也因此逐渐变得闲置起来。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过两年了是应该作废还是可以继续使用呢,这是很多人都疑惑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下面,律图将带您了解具体的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2年,已经不再具备超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的法定证明功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如果超期限使用,应确认该行政...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


·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该怎么办?
    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该怎么办?现如今,我们国家对于土地的使用还是比较严格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上,标明使用我们国家的土地是有一定年限的,当然这个土地不止指的是一些工程用地,也包括我们的住房。那么,如果只剩土地使用年限48年了,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


·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具体有哪些内容?
    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具体有哪些内容? 不管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商品房、商业综合体建设,都会多少涉及到征地拆迁。每个省份都对征地拆迁出台了相关条例,那么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具体有哪些内容?现在由我们来做个介绍。 广东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有纠纷怎么解决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有纠纷怎么解决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在国内是非常重要的,就算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可能遇到一些纠纷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完成后意味着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会带来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开展确权登记,明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重要。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


·承租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承租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使用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承租土地使用权是指承租人向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给其一定的租金。而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把自身的使用权租给第三方使用。承租土地需要从土地所有者处获得,而租赁土地使用权只需要支付给土地使用者相关的费用。那么,承租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一、承租土地使用权与租赁土地使用权两者的概念 承租土地使用权是指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


·如何理解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我国国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公民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能够确保公民可以依法使用土地,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土地使用的性质,那么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呢?下面跟你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是记入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这个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指,企业买一块地用于自用自营,盖个办公楼或者盖个酒店自己经营这种。按固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