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我国拒执罪控告书怎么写?

一、我国拒执罪控告书怎么写?

(一)首部

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二)正文

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主要是请求公检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控告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被控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以便于人民法院查证核实。理由,就是以所叙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分析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二、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三)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控告书具体的内容要求是十分明确的。正文中严格分出了控告请求和事实理由,法律对任何都是公平公正的,控告人一定要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以此来判定其具体构成的罪名。


相关内容:

·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毒品犯罪在我国历来是属于重罪的,最严重的时候是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能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那到底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各位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


·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侦查、审理阶段,证据是法院最终查明案件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主要依据。证据有很多分类,其中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一般来说,像证人证言就属于典型的直接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什么?我们为此整理了有关资料,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什么? 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则:1...


·电信诈骗如何量刑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


·犯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严重吗
    犯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严重吗?犯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性质是很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刑事抗诉书被告人身份错误可以提出抗诉吗?
    一、刑事抗诉书被告人身份错误可以提出抗诉吗?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拘留流程到底要走多久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再犯同一样罪就是累犯吗
    不是。是否是累罪要看是否犯的罪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走私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多久
    若是走私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即对这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


·犯罪预备数罪并罚两种分别指的是什么?
    犯罪预备数罪并罚两种分别指的是什么????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


·组织网络赌博罪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近年来国家采取各种形式打击赌博行为,有些公众为采取了线上赌博的方式,目前,关于赌博的软件也是比较多的,故而有人利用软件组织网络赌博罪,然而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已经触犯了法律规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网络赌博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组织网络赌博罪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什么确定金额?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什么确定金额?我国法律规定了判处罚金的制度,旨在最大限度的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惩治相关犯罪分子。可是由于广大群众对相关文件的陌生,对于罚金的判处依据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什么确定金额?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什么确定金额? 刑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如何确定罚金数额】判处罚...


·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规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规定是什么?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