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证明对方有过错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二、请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的证据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夫妻在离婚方面产生了纠纷的,此时可能就无法协议离婚了,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样解除婚姻关系还有一定的可能。而既然是有纠纷,那么肯定在打官司的时候就会有争议,这个时候为了获得有利的判决,就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按照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看,此时就需要原告实际提供证据才行了。


相关内容:

·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
    如果遭受到国家行政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和伤害,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国家赔偿必要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提起,并且在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范围内做出,这为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有的赔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确保程序规范和严格。但是具体怎么赔偿,可以到下文详细了解。 一、国家赔偿的法定时限的规定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


·从哪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
    从哪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时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但具有夫妻之实的关系,这种事实婚姻在我国有一段时间是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那么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时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时期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


·协议离婚抚养权确权应该如何进行?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自由,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同时离婚的人也变得多了起来,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一般没有大争议的话都会协议离婚。离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协议离婚抚养权确权应该如果如何进行?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协议离婚抚养权确权的相关问题。 一、协议离婚抚养权确权应该如果如何进行?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


·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的。其实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不仅仅是说离婚以后夫妻双方要承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孩子是双方共同的目标和义务,孩子的抚养费也大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方不承担的话,另一方完全可以以法定...


·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结婚
    男女想要结婚的,首先需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而除此之外,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允许男女结婚的情况。那究竟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结婚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允许结婚。此外,违法法定结婚年龄的,也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另外,针对胁迫婚姻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


·一、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


·一、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财产分割范围?
    一、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财产分割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管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来的一方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所应当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妻子出轨离婚财产怎样分配
    当今社会中,人们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在在离婚的时候。婚姻中包含了很多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离婚可能是因为一方出轨,这时财产的分配处理有难度,这时就需要进行诉讼,那么妻子出轨离婚财产怎样分配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 ?老婆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老婆出轨而导致离婚,...


·一、婚外情后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婚外情后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因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一)协议分割当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


·抚养费的含义
    抚养费的含义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二、起诉要抚养费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


·起诉离婚怎么辩解,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中,有一些夫妻双方会因为性格不合、消费观差异太大等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不能再继续一起生活下去。这时候,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那么被起诉离婚怎么辩解以及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起诉离婚怎么辩解 主要看对方的诉讼请求有哪些,其中主要围绕: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2、小孩抚养权归哪方,抚养费的承担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主要看证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