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如何收集夫妻配偶一方的重婚有关证据

    在婚姻登记中,如一方已有配偶又登记结婚,有可能构成重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对重婚证据的收集需注意以下问题,或拨打南京律师110热线025-84110110获得帮助: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以免引起过错方的警惕,从而隐匿证据。通过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找到了对方同居生活的场所从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尽量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劝说知情人作证。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确定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证明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证据。
      2、在实践中,以夫妻相称还有如下的情况可以认定:如婚纱照、按传统习俗摆婚宴、双方写信称夫或妻、后婚“妻子”去医院生小孩,男方称其是丈夫或孩子的父亲等诸如此类的证据。如果你所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有重婚行为,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取证的来源上,无过错方可能很难证明结婚证、结婚照等物证是从过错方的居所取得,也就是说很难证明此类物证是过错方所有的,因此,无过错方可以提供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取证。
      3、无过错方在搜集相关证据时应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无过错方以偷拍过错方与重婚对象照片的行为,也有无过错方采取秘密跟踪及采用了“捉奸”的方式等等,事实上这些证据都侵害了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人格权及隐私权,是不具有合法的证明效力的,不能作为他方有过错的证据,无过错方费尽心思往往到头来是一无所获,甚至被第三者起诉侵犯其人格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4、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主观上怠于举证或举证不能。夫妻生活属于双方隐私,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干涉,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而且过错方有重婚行为必定是极为秘密的,无过错方即使听见一些传闻也无从查究。同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都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阅历、经济条件等客观条件。这些个体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在面临诸多问题时,无过错方应保持冷静的心态,认真思考,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切不可意气用事造成不利后果,可拨打南京律师110热线025-84110110获得帮助。

相关内容: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


·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


·没领结婚证如何离婚?
        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按照新婚姻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


·他人无权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与拜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6月,王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神智不清。2004年元旦以后,王某的母亲发现儿媳拜某经常早出晚归,不照顾王某也不管家务,遂以拜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拜某离婚,拜某同意离婚。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产...

·写离婚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

·离婚诉讼的三个必经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

·分居两年离婚中“分居两年”的标准
        此处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之间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两年的时间,法院才予以判离。一般情况下,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起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以上事实需要证据核...


·对离婚诉讼的误区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