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向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六条 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八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市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九条 区卫生计生委可以委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区卫生计生委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决定管辖权。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区卫生计生委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卫生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总而言之,上海市政府专门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还是针对有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单位进行的约束,比如计生部门没有资格,对那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如果超过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




相关内容:

·最高关于重婚罪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 最高关于重婚罪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移送管辖 移送管...


·公民可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公民可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吗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不可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变更抚养权是可以到法院或者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


·事实婚姻时间界限是什么时候
    事实婚姻时间界限是什么时候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发现被婚姻诈骗30万后应该怎么办
    发现被婚姻诈骗30万后应该怎么办?发现被婚姻诈骗30万后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


·老公不向前妻拿抚养费怎么办?
    老公不向前妻拿抚养费怎么办? 不向前妻拿抚养费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想找对方拿抚养费,第二种情况就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好不需要对方抚养费,若干年后又需要对方拿抚养费。经过若干年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提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


·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写吗
    有的人在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是自己写,而有的则是让他人代写的。那么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写吗?而离婚协议书自己写的生效吗?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写吗 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写,一般当地民政局都可以代写。 二、离婚协议书自己写的生效吗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书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写,因此不管是自己写的还是找人代写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


·老公不肯离婚怎么办
    老公不肯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之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都出庭支持诉讼,不然就无法查清楚夫妻之间的情况。但现实中,却有可能出现找不到另一方人的情况。那通常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 向法...


·一、我国农村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一、我国农村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如果不牵涉到财产纠纷的话一般诉讼费300元以下,由于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效力吗?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效力吗 离婚协议要就子女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进行明确,可以请律师帮你起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大体分为两种。第一,如果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监督下签订并盖章的,那么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


·国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就是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制约,社会环境的安
    国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就是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制约,社会环境的安定团结和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制约下,是绝对不允许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发生的,这其中还包括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什么? 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什么?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


·国家赔偿金标谁
    我们知道,当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使而受侵犯时,作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国家赔偿都有一定的标准,该标准全国统一,不分地区。那么,国家赔偿金标谁是多少?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国家赔偿金新标准 最高检、最高法分别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