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合伙人死亡后其财产份额是怎样继承的

合伙人死亡后其财产份额是怎样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二、个人合伙当中合伙人死亡后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因工死亡指的是合伙组织中的合伙成员因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的事实。合伙人死亡可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死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合伙人死亡,那么依法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不在此进行讨论,其合伙人发生死亡等情况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处理。本文中的合伙组织指的是依照《民法典》成立的合伙组织,一般称为个人合伙。本文仅讨论民事合伙合伙人死亡赔偿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合伙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遇到类似情况难以操作。合伙组织在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为赔偿人,取决于合伙组织是否具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故个人合伙组织并不存在合伙事务决策机构。民法通则同时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财产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及实物,仅规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组织对该部分财产仅具有使用权,故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合伙人私有。对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规定由合伙人共有,故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亦不属于合伙组织所有。据此,合伙组织不具有独 立的财产。民法通则为解决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个人合伙对外责任的承担是合伙人而不是合伙组织。综上,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决策权、不具有财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个人合伙要求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从事经营活动,注重合伙人之间合伙协议的契约性,视合伙人之间为合同关系,故个人合伙组织不同于法人,不是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上述分析,合伙组织不能作为合伙人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在合伙企业种的合伙人去世后,按照规定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一般情况下,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就可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不过,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此时继承人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相关内容:

·事实婚姻与遗产继承冲突吗?
    一、事实婚姻与遗产继承冲突吗?不冲突的,事实婚姻完全可以继承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1)男女双方符合...


·父亲先于奶奶去世遗产继承规定是什么?
    一、父亲先于奶奶去世遗产继承规定是什么? 父亲先于奶奶去世遗产继承规定是可以按照代位继承来自由父亲的子女进行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先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能作...


·一般是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一般是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


·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附条件
    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附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


·丧葬费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丧葬费抚恤金属于遗产吗?1、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2、遗产指的是我国公民在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个人的财产转让给他人。3、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都是死者去世后单位给付的,并且都是给付死者家属的,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不是您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您的财产写在遗嘱中。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


·提供伪证会丧失部分继承权吗
    提供伪证会丧失部分继承权吗 一、提供伪证会丧失部分继承权吗? 提供伪证不会丧失部分继承权,但作伪证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配是怎样的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配是怎样的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


·继承权如何公证,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
    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公证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但是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究竟继承权如何公证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1、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


·代位继承的效力如何,代为继承有什么法律效力?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那么一般就会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不能进行的。那么您知道代为继承的效力如何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代位继承有哪些条件?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