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

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

3、开庭审理阶段。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

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

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项目(内容)

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

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

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审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证明)。

2、工程结算书及预算书(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的签收证明)。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图纸。

4、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的,当事人应提供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应证据。

5、当前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节点。

6、工程已停、缓建的,停、缓建的具体时间。

7、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

合同效力审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竣工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工程的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视为有效及不作无效处理的合同

1、施工或仲裁审理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2、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无效处理。

4、订立“阴阳”合同的,以“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

审查损失计算依据

1、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约定利息过高或过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进行调整)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护。

工程价款纠纷

1、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3、发包人逾期28天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备案中标合同确定工程款。

5、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款。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均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①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

质量纠纷

(一)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二)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司法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由该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相关仲裁。而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判则是发生在合同没有约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之时。即便诉诸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过程也是比较繁琐且复杂的。仲裁的有效推进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知识作为基础的。


相关内容:

·我国童工是多少岁?
    有的人至今分布清楚童工与未成年工,虽然他们都是属于未成年人,并且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从根本上来讲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年龄上面。那么一般童工是多少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童工是多少岁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


·教师死亡的工伤认定可以获赔多少
    教师死亡的工伤认定可以获赔多少 学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


·烟台抚养费标准无工作是怎么计算的?
    烟台抚养费标准无工作是怎么计算的?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确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确定?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


·上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上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哪些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哪些内容?随着基建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各项工程的质量把关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化、正规化,而这也保证了各项工程的质量水准,有利于我国基建行业整体走出去的战略,打响国际声誉。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哪些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内涵。 近几年,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扩大内需...


·一、员工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员工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


·怎样做武汉工伤司法鉴定?
    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依据工伤级别不同而有差异,而这种工伤级别需要通过工伤鉴定来确定。然而,对于我们发生工伤的普通职工来说,他们往往不能够得到准确地工伤鉴定,进而不能够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我们就需要通过工伤司法鉴定来解决问题,那么怎样做武汉工伤司法鉴定呢?我们通过整理的知识简单向您介绍一下。 一、工伤司法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司法鉴定是完全不...


·哪些情况下应终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


·有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工伤鉴定标准作为工伤认定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一直都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应为鉴定会影响到赔付金额,那有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在我国,虽然有明确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但是,相对
    在我国,虽然有明确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但是,相对而言,劳动者仍就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仍就易受到损害。劳动者维权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法律上有哪些须知呢,相信这还是大部分人不了解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惑。 劳动者维权适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施工过程中存在错误,发生意外,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执行,工程延后导致损失等等,都需要对施工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常用的措施就是罚款。那么,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下文是关于工程罚款单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工程罚款单的模板 工程罚款通知单 致 : 你公司施工的工程,经我司检查发现在工程质量、进度或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 ...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