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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当事人会选择由交警来处理,一来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当事人会选择由交警来处理,一来保险公司的赔偿需要交警方面提供的认定材料。如果需要诉讼,交警的处理结果也能够作为证据。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案是有先后顺序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为您解答。
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要送达给所有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该起事故的受伤者,属于事故当事人,因此交警应当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如果要想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必须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是乘客,交通事故又不是乘客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乘客是不负事故责任的。乘客的签收行为也不会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2、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赔偿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结案与损害赔偿的结案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中,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但没有《结案书》。从处理程序的先后关系来讲,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在先,协商调解事故赔偿在后。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天内,可以向交警就赔偿事宜提出调解的申请。但必须各方当事人都提出调解申请,否则交警就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3、当事人已花的医疗费是属于垫付款,最终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机动车的保险情况,确定合法的赔偿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已垫付医疗费的实际赔偿人。
4、当事人作为乘客所受的伤害可以通过两种法律关系处理,一是按客运合同关系以乘客身份起诉公交公司,二是按侵权关系以第三者身份起诉交通事故责任方。如果伤情轻微,相关责任方能够赔偿当事人医疗费、适当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就通过交警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解决了吧,也不要搞得太复杂了。
相关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案的顺序是责任认定在前,结案在后。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最后全部接受交警部门调解,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已经算结案了。如果不接受交警部门调解,那么当事人需要利用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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