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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男性要是违背女性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那么这样的行为一般是会认定为强奸犯罪的。但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是否也能构成强奸罪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婚姻关系期间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一)如果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死亡婚姻”。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此时,离婚判决的上诉期是“非正常夫妻关系”的特殊时期。由于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在此特殊时期,从法律上讲,双方虽属夫妻关系,但离婚判决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当事人行使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权都有所限制,如果男方有上述行为,那么则构成强奸罪。
(二)民法通则、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权利和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法律给予夫妻在婚内进行性行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其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自由。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又采取暴力手段,主观恶意明显,不仅有奸淫的目的,还有对人格、人体摧残的故意,具有危害性,符合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丈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所以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将丈夫也包括在内。
二、婚姻关系期间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法定条件,虽然婚内逼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但这与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有着本质不同,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同居和性生活是法律赋予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二)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并经相关机构调解,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提出了上述请求,但法院并没有立案受理,即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那么夫妻之间相互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因此,男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使男女之间有夫妻关系,但在性方面,双方都是有自由的权利,不能勉强任何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更加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婚内强奸作出规定,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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