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男女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三、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男女未婚同居的,双方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不仅仅是在财产、子女方面,若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了债务的话,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但由于此时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因此在对同居债务处理之前需要先对同居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才行。区分清楚哪些是由个人承担的,而哪些又是应该双方共同清偿。


相关内容:

·业务员打借条后需要还钱吗?
    业务员打借条后需要还钱吗?1、业务员打借条后不一定需要还钱,具体是否需还钱,一般是由业务量来决定,若是业务量大,导致借钱的金额小于后期可报销金额,业务人员就不需要还钱。2、至于业务人员需要还钱的情形,根据《会计基础规范》规定: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吗?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吗? 投资公司债券相对于股票等投资来说,投资收益高且风险系数相对较低,毕竟债券都属于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投资者有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之分,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能购买到债券,有些类型的公司债券只针对其特定的投资者发行。那么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吗?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为您作解答,以供您了解。 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有何种弊端
    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有何种弊端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


·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
    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1、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抗辩,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2、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


·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是同一个意思吗?
    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是同一个意思吗? 是同一个意思;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公民的一种征收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是行政处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包括哪些?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包括哪些?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包括: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三是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四是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二、相关内容拓展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寻求相应的处置...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一个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关系着该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一个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不当,就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危机,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在企业的管理中,债权债务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那么怎么制定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呢? 一、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


·离婚后一方重新确认债务可以吗
    离婚后一方重新确认债务可以吗离婚后一方重新确认债务是可以的。按照《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二、离婚债...


·扒窃多次作案没有证赃款要判吗?
    扒窃多次作案没有证赃款要判吗? 一、扒窃多次作案没有证赃款要判吗? 是否要判就要看实际的情况;盗窃有很多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盗窃的不同情形也作出了规定: (1)数额较大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在昆明市地区,盗窃800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2)多次盗窃的,也就是在公安机关处有统计,盗窃行为已超过三次,此前的盗窃金额可能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录在案; ...


·债务债权协议范本长什么样?
    债务债权协议范本长什么样? 一、债务债权协议范本长什么样? 债务债权协议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如何偿还
    男女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同样也是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离婚后,对这些债务就需要做出处理。那么针对离婚后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离婚后的夫妻该如何偿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离婚后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如何偿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