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谁应承担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

谁应承担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证据系由用人单位持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认为已经足额支付劳动者近两年来的加班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要求?

1、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本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本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是多久?

举证期限由本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未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截止时间为仲裁庭调查活动结束之前。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遵循“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劳动仲裁之前,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里我们提醒,千万别忽略这个举证期限,因为错过的话,举证是无效的。并且,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要确保真实客观,能提供原件的最好提供原件,这样可信度更高。


相关内容:

·个人工伤鉴定条件有哪些?
    一、个人工伤鉴定条件有哪些   (一)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二、认定工伤的条件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1....


·五险一金,大多数正规企业都会给自己员工购买,也是企业员工的福
    五险一金,大多数正规企业都会给自己员工购买,也是企业员工的福利,每个人在求职时,也可能会将五险一金作为自己找工作的标准之一。同时,我国法律也有相应硬性的规定,但是单位五险一金怎么交,需要注意些什么,大多数人都不是特别清楚,为此,我们整理了一些有关缴纳五险一金办理流程的内容。 一、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等)...


·什么情况辞退员工不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兼职没签合同工资可以报警吗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保留工资报酬有关的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短信的方式确定劳动报酬。对于那些劳动者做兼职的,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诉讼、提起劳动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宁中法〔2008〕238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维权
    工作中,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要是拖欠工资,这是会对劳动者生活产生不小影响的。那现实中要是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维权才好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维权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任何组织...


·一、河南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河南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一、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多少?
    一、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多少?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600元,工伤保险待遇当中有一项赔偿是牵扯到月平均工资的,因为工伤的原因所以在治疗期间的原来的工资待遇是不能够停发的,但是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每个月的工资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工资只能按照平均工资来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


·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
    工人在上班的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没有责任的话,也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人和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单位要为其出具一份劳动关系证明,并且,应当积极配合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拒绝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可以选择向...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1、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是员工跟公司有劳动纠纷时维权的手段之一。 劳动裁定是指由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当事人请求裁定的劳动争议居中公评与判决。在我国,劳动裁定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