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自成立生效之日起,也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自成立生效之日起,也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终止。不管对什么样的合同,在终止的时候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究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什么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 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二、租赁合同终止添附物怎么处理

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及承租人的添附物及其补偿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过错责任原则。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平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

实践中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而这些也可以说成是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法律中规定,只有在符合约定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这样才是合法的行为。而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被终止的,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相关内容:

·没有离婚房子过户手续流程是什么?
    电视剧里,我们经常看到丈夫为了证明对妻子的爱意,表明自己绝不变心的态度,会将自己户口下的房子转到妻子名下,让妻子放心,也保障了未来就算离婚妻子也有了生活住所地保障。那么我们就来和您讲一讲没有离婚房子过户手续流程是什么?让您学习并有可能运用到生活中。 没有离婚房子过户手续与流程?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


·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补偿价定义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


·父母去世房子第一继承人是谁
    父母去世房子第一继承人是谁 一、父母去世房子第一继承人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答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1、继承人继承房产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那他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其贷款债务。贷款人的遗产应当被用来偿还其生前债务和...


·诉讼离婚房产再次分割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一般情况,离婚期间双方会将财产分配问题协商好,诉讼离婚法院也会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财产分配。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处理。下面是诉讼离婚房产再次分割的前提条件。 1、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


·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进行房屋的继承,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此时不是占有了房屋就完了,若日后想要对该房屋作出处分的话,则还需要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才行。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那么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呢?我们马上为你作秀详细解答。 (一)遗产公证 遗产公证需父母档案,死亡证明。父母有工作的在单位一定有档案,这个必须出具。死亡证明在所属派出所开。这个证明只开具一次,如果死亡证明遗失...


·一、房子遗嘱可以给孙子吗?
    一、房子遗嘱可以给孙子吗? 可以,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


·房产质押会限购吗
    房产质押会限购吗 一、房产质押会限购吗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截至2011年2月,已有36城市提出限购;新一轮住房限购城市将翻番达72个,高压调控楼市跌入“冰点”,据相关专家称2011年房价将得到遏制。2011年8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二...


·什么是购房首付贷 首付贷是什么?
    什么是购房首付贷 首付贷是什么意思一、什么是购房首付贷 首付贷一般没有要求抵押物,但审批要求比银行房贷要高,有的要求家庭月收入必须是总体月供的2.5倍。首付贷也有限额,最多只能贷房子总价的20%左右,封顶50万元,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首付贷的利息计算不像房贷一样会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而是一直都保持不变。例如首付贷10万元、贷款3年,每月要还利息780元。还了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前还贷,此前的利...


·在我国制定的税收制度当中,房产税目前也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房产
    在我国制定的税收制度当中,房产税目前也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房产税是我国向房屋产权所有人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当中的税收项目。而且国家为了规范各地的房产税的税收情况,制定的有统一规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的规定,房产税也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说我国公民也是有必要了解一下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上海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是什么
    上海房价贵,买卖二手房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解决现有房屋紧张的重要方式。房地产市场混乱,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更加复杂,房子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我们接下来就给您带来“上海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是什么”的回答。 上海二手房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出售房地产审计 注意事项:担心有缺陷的房子购买房地产,是买家的主要原因并非独立的交易。但是做准备工作的,这个问题将不是问题。首先,应该仔细检查房地...


·什么是回迁房,可以买卖回迁房吗 (一)什么是回迁房?
    什么是回迁房,可以买卖回迁房吗 (一)什么是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买回迁房的费用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 (二)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