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及判刑标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及判刑标准

商人唯利是图,所以在我国的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人认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什么违法的事情,毕竟有需求才有市场,多数人认为只是在销售商品不是商品生产制造者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在这律了探讨

为您介绍一下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1、犯罪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注意事项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笼统地定义为“山寨产品”和“三无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达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遵循不知者无罪原则。若经营者明知故犯的话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


相关内容:

·过失致人重伤后遗弃与遗弃罪一样吗?
    遗弃罪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遗弃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后遗弃则区别很大。我们经常能在网络上,电视上看到驾车撞人致人重伤后逃逸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的判罚尺度都比较大,特别是致人死亡的,那么,遗弃罪和过失致人重伤后遗弃有什么不一样?它们在哪些地方不一样?它们的量刑标准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下面我们就通过探讨了解一下。 一、遗弃致人死亡算不算故意杀人 遗弃致人死亡不一定算故意杀人。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有...


·故意毁坏财物罪拘留证怎么办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拘留证怎么办理?接到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报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


·公诉刑事优先民事的抗诉有什么不同?
    一、公诉刑事优先民事的抗诉有什么不同? 公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有:程序不同、包含的范围不同、后果不同、参与阶段不同。检察院对刑事一审案件及刑事生效案件(可能一审、也可能二审)均可以抗诉;对民事一审案件不能抗诉,对民事生效案件可以抗诉,但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调解书检察院不能抗诉。 二、具体情况 1、程序不同,一个是刑事诉讼程序,一个是民事(这个相当明显,就不多说...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对于金融领域的一些事项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因此很多人对于金融犯罪实施主体比较陌生,对此他们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经济犯罪必须退赃才可取保吗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


·刑事审判回避情形包括了哪些
    刑事审判回避情形包括了哪些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浙江省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主要就是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劫罪,而恰好这三个犯罪都是与财产有关的,但在实际定罪的时候抢劫罪却不考虑犯罪金额。而对于其中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最高法就已经作出了新的规定,也就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判刑幅度,当然之后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本地区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浙江省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浙江省关于诈骗罪量刑...


·浙江省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盗窃他人或者公司的财物,这都是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我国刑法当中针对盗窃罪是有着立案标准的,盗窃罪的量刑也和犯罪嫌疑人所到的具体数额紧密相连。实际上有些时候,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被主人发现的话,还有可能会酿成故意杀人等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浙江省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浙江省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


·最新无锡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调查,在沿海地区毒品犯罪的发生情况比较多,因此当地也在不断的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就包括了贩卖毒品罪。那要是行为人在无锡犯了贩卖毒品罪的话,此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在下文中整理无锡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3年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是怎么规定的?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着眼于利益,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总是时常发生。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案件中,如果有自首情节一般会从轻或减轻处理,职务犯罪也不例外。那么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