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在此期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学生、学校和企业分别按各自的过...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上班,公司要给二倍工资吗?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意识到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在实际情况中,公司要来续签合同的,需要在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来签。 在这个时候,公司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都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准备跳槽到其他公司,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成功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跳槽可以按照下面情况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劳动内容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与原来签订合同时双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大有不同,在此情况下,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bai法》第du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zhi劳动者可以在劳dao动合同中约zhuan定保守用人单shu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劳动者违反保...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带薪年休假仲裁时效 根据《江苏劳动争议研讨会议纪要(2019)》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额要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日起算;在从之前,若劳动者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但对于劳动者的赔...
·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本不为错,但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剥夺另一方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选择权,显然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中选择仲裁机构的一个根据是:1995年4月20日原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具有确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如果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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