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是中国的司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家庭稳定,邻里和睦,社会和谐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调解是全程可以参与的,法院审理前可调解,重审前也可调解,只要没有判决生效的均可以调解。
二、民事案件审理前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对调解做了如下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6种纠纷时需要先行调解。其理由一是在解决如婚姻关系、合伙关系、邻里关系之类跟个人感情密切联系的纠纷时尽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感;二是在处理简单纠纷时解约诉讼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即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应当先行调解。
另外,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有3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法院组织调解时注意事项
有很多纠纷因为协商不成后起诉至法院。后来又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需要提醒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固然是好事,但由于法院出具调解书,这样在法律程序上就不能反悔了,也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了,如果任何一方不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的话,那么到期时另一方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了,作为原告应当争取得到相应赔偿时再签调解协议,力争及时结清,否则,在做出了让步的情况下,只拿到调解协议书,对方不履行还要进入执行程序,增加诉累。
法院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在诉讼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启动法院调解。如果法院调解就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就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
但是,现在法院调解还是存在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三)忽视了程序公正
(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四、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通过上面的知识,我们了解到,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是可以的,是符合程序要求的,如果争议双发能够对有关赔偿环节达成一致,法院在重审前应可以走调解程序。既然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而走了法律诉讼的程序,那么在一审重申的调解时更应该多加注意,特别是赔偿条款的落实问题,最好能够当庭解决,以免后患。



相关内容:

·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
    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 一、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 行业垄断的表现如下,相关部门可依照具体表现进行判断、认定。 1、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 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


·通信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通信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通信工程是国家为建设通信事业而规划的基础工程,工程分为委托人和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建设前双方需要签署工程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种合同的范本。那么,通信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那么工伤鉴定6级赔偿多少钱?六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劳动是人们寻找生存的手段之一,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但是一般的劳动人民对于法律知识是欠缺的。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解说一下劳动合同中对方提出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怎么办。 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1、有仲裁协议,一方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有管辖权的仲裁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按照200%的工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也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在什么依据下进行呢,下面就看看我们为您介绍的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


·当今社会的工业高速发展
    当今社会的工业高速发展,随着而来的是劳动者逐渐增多的工伤案件。然而,许多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之后想要向公司申请赔偿却又受到工伤认定的阻碍。许多人并不知道个人如何工伤认定要经历的程序以及材料准备是什么?下面就让本站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请求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逃避承担某些赔偿责任的事件。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请求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相信可以帮助到您。 一、请求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


·一、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超过试用期,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种类 1.双方协...


·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
    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在大众面前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各种问题接踵而至。建筑方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并且我国的法律也渐渐的给了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很多的规定和条文。那么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都有些什么呢? 一、建筑防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违约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一方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 1、乙方承包人应常住工地,如经常脱离工作岗位或施工人员不足,屡次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而影响...


·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重要凭证,认识了解它十分重要,那么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请看下面我们特别为您收集整理的资料。 《劳动法》关于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


·劳动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分红又称“利润分红”或“利润分享”,是指企业每年年终时,首先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企业总利润构成“分红基金”,然后根据雇员的业绩状况确定分配数额,最后以红利形式发放的劳动收入。因此,“劳动分红”不属于“股权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劳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