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郴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有哪些?

郴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有哪些?

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农业、林业、统计、法制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妥善做好被征地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列入征地成本。

被拆迁人主动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腾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奖励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五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制订应急预案。

第六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被拆迁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或者进行公证后,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抢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对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突击装修、抢种抢栽青苗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迁入、分户等审批手续(出生、婚姻、学生毕业、华侨归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等手续。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途径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对限期腾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未全额支付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即房屋主体装饰和内部装修费用,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据房屋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特征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综合包干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不再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为:

(一)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户”);

(二)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以下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按'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原则,实行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人民政府明确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围,一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实行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用地由安置对象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二)迁建安置用地等有关批准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

(四)实行分散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五)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迁建安置用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以及基础(含基础超深部分)等相关费用由安置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实行征购补偿,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0%:

(一)拆迁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五)拆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拆迁时办理同等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利润、税收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涉及到生产设备搬迁的,根据生产设备搬迁的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另行选址建设;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道路、水沟、水渠、水坝等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告知后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废弃设施,不予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及废弃设施,由相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设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经调查核实后,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迁坟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逾期未搬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或者城乡结合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提供迁坟用地的,可异地购买迁坟用地或者迁入公墓,具体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经济林、用材林、草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8-1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苗圃补偿标准按附件11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2-14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冒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在郴州房屋拆迁补政策文件中,对郴州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了部署,也回答了郴州市民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通过文件的形式将拆迁补偿款计算方式给予确定,可以有效减少房屋拆迁纠纷,确保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有关郴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内容。希望对郴州市民有所帮助。


相关内容: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算共同财产。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租房怎样防止被骗,如何预防租房被骗
    租房过程中,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有可能被骗的。尤其是对于刚出校门的大学生,租房的时候被骗的可能性更大,那么租房怎样防止被骗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租房怎样防止被骗? 租房防骗招数一——仔细辨别房东真伪。一般来说,租房者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


·一、房屋买卖协议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
    一、房屋买卖协议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


·买离婚房要注意什么手续?
    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完成离婚手续后,有的会将将原来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重新选择新的居住地方。在买房时,也会遇到买离婚房这样的情况。离婚房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在买房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买离婚房要注意什么手续? 一、买离婚房要注意什么手续? 需要出具卖方的《离婚协议》《离婚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材料。 离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 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


·在中介买房子注意什么
    在中介买房子注意什么 (一)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一些条件好、价位超值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买房者上钩。待买房者表示买房时,就以现在租客不让看房或该房现在业主不想卖等理由向其推荐其他房屋。诱人广告的目的就是先把你套住,因此在一定要针对广告本身下手,看不了房或不是此房就不要再相信。 (二)不法中介利用购房者的急切心理和知识缺乏,进行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买房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


·一、买卖二手房有担保人怎么办?
    一、买卖二手房有担保人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但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


·房子没有房产证能否转让
    房子没有房产证能否转让 可以转让,但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风险较大。 如果在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时候进行房屋买卖,那么是属于合同房买卖,应有的流程: 1、确定产权证下来的时间(可以给开发商致电查询); 2、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的过户长时间; 3、协商违约责任; 4、如果有贷款的情况下,那么这个贷款谁来偿还; 5、约定税费缴纳人; 6、签订买卖合同后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 7、然后...


·离婚纠纷按揭房产该如何分割才好
    夫妻离婚的时候产生的纠纷无非就是在这几个方面,是否同意离婚、怎么分割财产、如何承担债务以及孩子问题怎样处理。而其中在房产方面产生的纠纷可以说是比较大的,因为房产的价值很大。那实践中离婚纠纷按揭房产该如何分割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房屋按揭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和四种法律关系:三方法律主体指买房人、银行、卖房人。四方法律关系有买卖合同关系(买房人与卖房人)、借款合同关系(买房人与银行)、保证担保...


·买商品房一定要签认购书吗?
    买商品房一定要签认购书吗?一、买商品房一定要签认购书吗? 对于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并非一律都是有效的。认购书其实就是一个预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预先约定。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订立的。在签订认购书后,交易双方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要求对方...


·怎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由于过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房屋所有权关系也比较明晰,因此在继承房屋时,往往不办理手续。但实质上,房产继承引起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同房产买卖一样,房产继承也需要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那么怎样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呢?现在,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怎样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


·房屋租赁合同要贴印花税吗
    印花税因为税率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所以许多人对它知之甚少,但实际上它的征税范围却很广泛,那么是否包括房屋租赁呢,也就是房屋租赁合同要贴印花税吗?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在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需要贴印花税? 1、个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