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含义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二、关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
股权转让表现为资产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均没有准确定义,法律规定的缺失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诸多麻烦,这不仅引发税务人员争议,征与不征各执一词,同时也成为税企争议的问题之一。
1、不动产权利实质发生了转移。当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特别是全部股权转让时,土地等不动产权利虽然形式上仍在公司名下,但公司整体资产实际上已经易主,作为公司整体资产一部分的土地等不动产实质上变更了权利主体。
2、规避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规定,当公司的主要财产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时,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其形式上虽为股权交易,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人的名义也未发生变化,但审查交易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交易对象的实质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这种行为实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秩序,故应参照“刺破公司面纱”法理认定交易的实质,并适用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
3、国土资源部门类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批复如下:“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行为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应当遵循股权转让性质。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A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发生变化,但公司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未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未发生变化。因此,股权转让并不直接导致公司房地产等法人财产权的转让。
2、应当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自然人股东仅是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并未转让,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没有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再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应当遵循税法适用原则。
三、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精神,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对这种行为,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应该说只是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批复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没有普遍适用性。按照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理解,批复要普遍适用应当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若要普遍适用,应该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交易行为涉及税种一般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而股权转让行为,一般只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等。建议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调研,尽快修订相关政策文件,将游离于土地增值税行为之外的应税行为全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这样不仅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防范执法风险,更有利于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上海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类转让房地产,这样可以规避增值税,但这使得我国的税源减少,不利于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履行。实际上,对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存在缴纳争议,但是我们认为当股权转让的时候,主要是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等股权形式,这时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相关内容:

·土地使用申请书例怎么写?
     您都知道土地是国家的,不管是政府机关单位还是私人开发需要用这块土地,都是需要写土地使用申请书的。那么您知道具体的需要写什么内容呢,接下来,我跟您写一个“土地使用申请书例”仅供您参考,希望有需要的下伙伴可以帮到你。 土地使用申请书例 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土地使用证是一种能够证明自己对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购买房屋是需要进行贷款的,因此大多数人对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能否贷款是比较困惑的,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征地补偿标准一、全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58985元/亩统一执行。二、新征地补偿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三、《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件中其他事项不变。四、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


·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
    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国情不一样,实行的土地政策也不一样。像是英国全国70%的土地掌握在众多王公贵族的手里,澳大利亚半个国家的土地掌握在十几个地主财团的手里,而我国,农村村民一出生国家就给分配了属于自己的土地。那么,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呢?为您解答。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


·台开快速路征地补偿标准由哪几种补偿费构成?
    台开快速路征地补偿标准由哪几种补偿费构成?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私人抵押可以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私人抵押可以么?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


·农村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农村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农村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


·执行中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执行中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土地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当债务人的权益应债权人没有能力支付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土地最为债务人的财产,也是可以进行拍卖的,在执行中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及时有效的查封 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


·在我国离婚协议异地补办可以吗?
    在我国离婚协议异地补办可以吗?1、离婚协议书丢了,如果是办过离婚登记,领过离婚证了,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个协议是不能补办的。如果确实需要,可以凭身份证,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复印存档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管理公章就可以。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高层和别墅土地使用权有吗
     一、高层和别墅土地使用权有吗 高层楼栋和别墅都是有着土地使用权的。别墅和其他商品房虽在修建的房产类型上不同,但在土地性质上也有相同的。所以购买别墅有土地使用证。 别墅的所有者也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业主也会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来说,别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别墅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 2、别墅土地使用证是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也就...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后,会为购房者开具不动产发票,有时候会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后,会为购房者开具不动产发票,有时候会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发票送达给对方。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该妥善保管发票,因为发票一旦丢失,会比较麻烦,影响公司交税情况。那么不动产发票丢失怎么办?下面我们结合两种不同的情况,具体阐述下相关知识。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征地拆迁律师: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重要四项
    征地拆迁律师:企业拆迁需要注意的重要四项  一、信息渠道准备   面临企业拆迁,我们必须做好随时能够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的信息和其他被拆迁人的信息。有了情报才能决策。知己知彼才能胜券在握。信息的重要性在拆迁中就如打仗的情报,很是重要,所以听到要拆迁的信息后,就要考虑怎么建立信息来源渠道。切勿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自己错失获得有利补偿的良机。   二、经营材料准备   因为我们是经营性质的企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