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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这主要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期限届满后,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无,双方的劳动关系转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此时若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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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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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发放,均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公司驻国内代表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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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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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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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上述八项内容缺一不可。另外还可依法约定其他事项。...


·未用真实身份信息就业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依法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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