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破产撤销权被告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被告是怎么规定的 一、破产撤销权被告是怎么规定的
通常将不当处分而让其他人失去利益的破产人当做被告,进行起诉,走法律程序。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
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
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2、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立法均规定有一定的临界期间,有的还根据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期间,行为的危害性越大,期间越长,反之越短。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无偿行为的临界期间为10年,相符补偿的临界期间为3个月;芬兰破产法规定欺诈性行为的临界期间为5年或10年,而未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临界期间为90天。在我国,目前法律未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通常认为我国破产法的临界统一规定为6个月,这6个月,是指破产程序启动时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6个月,而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破产宣告之日仍存在一个期间,这期间发生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亦属撤销范畴。
这种关于临界期间的规定的相同性,过于单一、笼统,使得有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对交易安全的饿潜在危胁程度相同,形成明显的不合理。综观目前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案件,企业在申请破产前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已没有清偿能力,启动破产程序实乃迫不得已,此时,破产债务人已无什么资产,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清偿率。
因此我国破产法也应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对危害性大的损害行为如无偿行为、隐匿、私分、毁损财产行为的临界期间可作相应调整,增长到1至2年。在审判实践中,破产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法官可以运用临界期间的适当扩张原则,尽量予以撤销,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
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对于破产债务人主观上的恶意,是否应作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观点一认为应将恶意性的行为作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观点二认为不应将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作为构成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观点三认为应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应以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是要损害行为人利益,即应撤销。
在破产债务人为无偿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未支付对价,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其利益影响甚微,故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害及债权均可撤销。但对于有偿行为,因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交易的价值,当事人以某种价格或基进行交易一般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否人破产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考虑在内。
当债务人为该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即为恶意,应予以撤销。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我国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的关联性,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应适度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其理论依据是我国民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情形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因为债务人无偿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已表明了自己的恶意;
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该行为的有偿性,决定了法律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由于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是民法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拓展和延伸,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应受民法一般性原理的调整,以适当扩张可撤销行为。
对破产行为拥有撤销权不仅是防止一些虚假破产行为的出现,也保护了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申请破产的法人代表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总的来说,破产和破产撤销权同时存在也是制度约束的需要。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请继续阅读延伸的内容。



相关内容:

·申请破产的详细步骤
    申请破产的详细步骤 企业破产条件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申请破产详细步骤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怎么算
    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怎么算在企业破产之后,遗留下来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职工的再就业。该问题不仅关乎职工的生存,还与社会稳定性及社会发展息息相关。那么,在现实生活或者在法律中,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我们为你详细解答。一、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怎么算以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


·公司破产拖欠工资还会给吗?
    公司破产拖欠工资还会给吗?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拖欠职工的工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就需要清偿拖欠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公司法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是什么?现如今,虽然法律规定成立公司不再受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也即零元便可以设立公司,但公司没有资本在经济活动中很容易造成不能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无奈被宣布破产。那么,公司法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清算流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应该如何处理?对于一个公司或者企业来说,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申请破产清算的,但是,在申请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贷款的处理的问题,那么,对于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以及贷款如何处理。 一、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怎么办?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怎么办?在实际案例中,有的债务企业因为设备落后,管理观念陈旧,以致常年资不抵债,这时候债权企业为了追回债款,就会申请债务人破产。这种情况下,被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应注意什么?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债务人实行破产宣告的请求。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在...


·公司破产的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破产的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


·破产清算的比例公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的比例公式是怎样的?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


·公司申请破产费用
    公司申请破产费用 一、公司申请破产费用 小公司申请破产要缴纳的费用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 1、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 二、法律规定...


·个人申请破产会影响家人吗
    个人申请破产会影响家人吗一、个人破产是否会对家人有影响 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破产法,目前个人是不可以走破产程序,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所以不会存在个人破产对家人产生影响的后果。所谓“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破产,且法人的破产是以公司的资产为限额承担责任,并不会要求拿出家庭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的资金,故个人破产不会对法人代表的家人产生影响。 二、对于“个人破产”的理解 对“个人破产”中“个人...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当一个企业经营不善时,往往难逃破产的厄运,正所谓“树倒胡算散”,因为企业破产,故而很多人选择离开,但是同时又会出现一个问题,破产需要清算,也需要诉讼,那么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这是一个继续弄清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一)《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重整的意义有哪些
    破产重整的意义有哪些一、破产重整的意义有哪些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