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取保候审后不起诉是否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属于公法范围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取保候审针对的是可能触犯了刑法但却身体有恙,需要就医同时不会危害社会的公民。起诉或者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对于取保候审后不起诉是否国家赔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取保候审后不起诉是否国家赔偿?
如果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检察院,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的时候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公安局。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获得取保候审后的当事人,在该刑事案件结案后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意味着该当事人并未犯罪,此时,应该认为刑事当事人满足了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这也给予了“取保候审后不起诉是否国家赔偿”这个问题以肯定答案。故而,该当事人可以获得来自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补偿。



相关内容:

·对于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吗?
    对于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吗?同居不一定就是事实婚姻;同居是男女双方基于彼此有好感,一般是爱情的基础上,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方式。而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虽然都满足了结婚的条件规定,但实际却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双方便以夫妻关系对外公开同住一起,身边的亲戚朋友、邻里群众也认同两者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双...


·夫妻离婚是先领离婚证还是先赔偿
    夫妻离婚是先领离婚证还是先赔偿夫妻离婚先分割好财产以后, 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离婚的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过错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
    过错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


·离婚协议男方抚养费怎么办
    只要牵扯到了抚养权的的问题,一般夫妻双方都已经离婚了,对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国家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夫妻双方私下调解,另一种是诉讼上法院庭解,抚养权一般都会判给有能力的一方,那么离婚协议男方抚养费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男方同意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抚养费 (一)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只是他们的婚姻生活划上了一个句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离婚答辩提出分割财产是否合法?
    离婚答辩提出分割财产是否合法? 一、离婚答辩提出分割财产是否合法? 离婚答辩提出分割财产是不合法的,法院对哪些事项判决,取决于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无论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无论法院是否支持该诉讼请求,都会在判决书中进行判断和决定。因此必须要在诉讼过程当中写明清楚。 离婚财产分割一并进行是完全可以的,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对哪些事项判...


·酒驾肇事者死亡家属用赔钱吗
    不用,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先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对赔偿不足部分和肇事车辆未投保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死者的遗产清偿债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院给判离婚孩子抚养费吗?
    法院给判离婚孩子抚养费吗?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可以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吗?
    一、可以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吗离婚后可以追讨抚养费。1、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如何判定?
    最新婚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有四个组成部分,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婚姻家庭领域的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防止非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对可能侵权的其他人具有警惕和预防作用。侵害对象侵犯一般侵权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它可能导致物质损坏或精神损害。侵权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该人。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的个人利益(即民事主体依...


·夫妻离婚拒绝付抚养费吗?
    孩子抚养费是夫妻离婚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必须要处理的问题,毕竟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而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一方实际抚养子女的,那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过夫妻离婚拒绝付抚养费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拒绝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


·离婚后探视权包括哪些内容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
    离婚后探视权包括哪些内容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1...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定义是什么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诉讼离婚的具备以下3 个特性:1、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