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3)部分部门不重视信息公开,不尊重申请人的查阅权利,有的甚至还引发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公开,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政府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但是,由于部分部门缺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面对群众申请公开往往不知所措,以致公开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
(1)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不畅通,有些政府机关将申请途径仅局限于书面形式,或者仅局限于快递、电子邮件等,对于公众以电话等其他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者不受理网络申请,使得申请形式单一;同时,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仍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材料等情况,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变相提高了依申请公开的门槛;
(2)存在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的情形,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当事人难以获得相关信息;
(3)存在拒绝答复,且不说明理由,或者以不合法理由,拒绝答复等情形。例如,常见的有,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却没对所申请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判断,也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以“涉及敏感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做法。
3、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1)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尚未建立,考核过程未向公众公开,缺乏外部监督;
(2)社会评议的相关制度规范亟需建立,社会评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状态,社会监督力度、效用有限;
(3)一些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已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单位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存在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4)信息公开个案救济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大多数部门信息公开指南未对举报、复议和诉讼的具体受理机构作出指引,也未将个案救济情况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二、工作建议及对策
1、增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各级政府机关应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1)要逐步扩大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并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的情况予以全面及时的回应;
(2)要进一步提高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在内容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断细化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尽可能精确到部门一级;
(3)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公开方式上,要逐步实现在公共场所建立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逐步在偏远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专门信息公开点,并优化政府网站的栏目设置和访问、检索、下载功能,同时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发布会、行政服务中心、手机短信、市民论坛等多样化的方式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2、多形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1)进一步完善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拓宽广大群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
(2)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进行答复;
(3)拒绝答复的理由应该正当、充分,并严格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4)对一些不能或不会上网的群体,建议县委政府最好每年能够制订汇编一本政策或者文件集,放在社区、村委会供广大群众和居民查阅。此外,还应当逐步大力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力度。
3、加大监督与权利救济力度。
(1)细化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制定详细的工作考核项目表,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和公布;
(2)建立细化的社会评议制度,进行系统的、符合指标体系所要求的社会评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需要,发挥社会评议对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作用;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个案救济情况等内容纳入责任追究体系,推进实质问责;
(4)制定专门的为公民举报、复议和诉讼提供具体指引的指南,说明受理机构、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重视权利救济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强制力,确保个案救济的实际效果。
4、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对具体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提升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充分利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并在县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设立公众查阅点,方便公众查阅,增强民众主动获取政府信息的意识。
除了政府部门需要履行好信息公开的行政义务之外,也要各位公民参与到其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存在的就需要各位公民及时的进行反馈,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落实到实处。



相关内容: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书的多久内达成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书的多久内达成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


·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3年的时间,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动的安全及保持权利和平、避免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其请求权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是否享有胜诉权。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会有明确的说明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会有明确的说明,关于解约的要求,比如说赔偿等问题,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书应该怎么使用呢?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编号: 被通知人: 所属部门: 因下列第____项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从_年_...


·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
    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现在,我们经常都能看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这时,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形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企业一直不给职工发工资,那职工是否可以通过留置企业的财产来抵偿自己的工资?这时,就要看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现在,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 一、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 (一)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2、留置的对象是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3、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


·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


·员工进公司多久签合同
    员工进公司多久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员工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拒绝工伤赔偿怎么处理
    老板拒不承担相关费用,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及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个月双倍工资。如涉及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工伤认定申请主体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


·与工程质量整改措施有关的知识
    在一些工程的实施中可能会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个时候为了进行补救,一般内部会研究出一份可以施行,且认为有效用的整改方案,这样一套方案就被称作为工程整改方案。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这一方面的一些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质量规范以及一些标准,一般工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如出现模板轴线偏位、标高不准、跑模、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或几何尺寸超出设计尺寸等一系列的质量方面的问题。这主要是...


·工伤后小孩有抚养费吗?
    工伤是五险中工伤保险的赔偿对象,当我们在工作期间受到了伤害,公司是需要向我们支付赔偿金的,但是是有大前提。现实中人们在受伤住院期间可能会考虑到工伤的赔偿范围,考虑到工伤后小孩有抚养费吗等问题,我国工伤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这一类问题。 一、工伤后小孩抚养费 只有工亡才有抚养费的说法,因此对于工伤未至死的是没有小孩抚养费的。 二、工伤认定 (一)、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


·职工脸上毁容算不算工伤 一、职工脸上毁容算不算工伤?
    职工脸上毁容算不算工伤 一、职工脸上毁容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一、上班途中摔倒工伤认定怎么规定?
    一、上班途中摔倒工伤认定怎么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两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