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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化话题已经有很长时间,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人们的政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快速的得知政府最新的政策,能够让我们第一时间对政策进行理解实施,让政策能够真正的被人们所体会到。近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的话题也被很多人锁畅聊。那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呢?
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公开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审判,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为民事合同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作为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其拟制的法律依据及争议解决方式也均以民事合同定位。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于土地出让合同是政府和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此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涉及第三方受让人的信息,政府部门往往在征求第三方意见而第三方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后,不予以公开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主动公开是大势所趋,土地出让合同虽然涉及第三方受让人,但基本上为格式合同,且主要内容已经通过招拍挂结果予以公示,没有太多隐秘的内容,可以在对跟第三人有关且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进行适当处理,确保不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进行公开。这样既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通过对合同中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作出适当遮盖后予以公开,收效很好。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打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政府的信息公开化并没有开展太长时间,所以可能还会有一些不大到位的地方,相信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化工作的深入,信息公开化会更加的深入,能够让人们感觉到更多的便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问题,就算当地还没有公开的话,那也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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