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什么情况下彩礼要返还

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随生活水平的提高、攀比现象的影响,加上部分地区男女比例失调,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但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手段,男女一方要求解除的,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即产生解除的后果。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问题,在男女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是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定性解决处理的。

在法律上讲,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结婚)能否实现。因此,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该赠与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停止生效。在赠与方主张受赠方返还受赠财物时,受赠方即有返还婚约财物的义务。如果受赠方拒绝返还,赠与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的诉讼手段来解决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男女双方因婚约的解除,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彩礼的范围要根据风俗习惯和案件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

2、一般而言,请求返还彩礼的原告是男方本人,就被告而言,列女方或女方的“家长”均可。





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应区别同居与未同居情形决定彩礼的返还:    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一种是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但当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济等,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生活“绝对困难”。

在具体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必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同时注意照顾无过错方,注意利益均衡。



4、证据收集: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基础,但是婚约财产案件中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彩礼的给付方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写收条,因此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这就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该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礼单、购物发票等书面证据,对这些证据能否采信必须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案情综合判断。

  (一)对当事人陈述的认定

  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对于对方认可的部分,则不需要主张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加以认定。

  (二)对证人证言的认定

  在婚约财产案件中,证人证言包括媒人证言和亲属、朋友的证言,其中媒人证言是最普遍的。首先核实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其次看证言的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再次看证言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另外证人应到庭作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亲属作出的有利的证言效力较低。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加以认定。

  (三)对书面证据的认定

  婚约财产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财产的来往,一般会提供礼单、购物收据、发票等书面证据。礼单一般是对收礼情况的如实记录,当事人不会提出异议。收据的开出则具有随意性,需要到开具单位进行核实。对于发票,也要根据购买的物品情况和发票出具的时间等综合考虑。



5、其他问题。

要区别彩礼给付与赠与行为。彩礼可以返还,但若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赠与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案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宣某与祝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女方过错致其解除婚约,结合宣某医疗就诊情况以及农村风俗习惯等情节,原审酌情确定祝某甲等返还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现宣某提交诊断证明一份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无性功能障碍,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全额返还彩礼。因该诊断证明不能否认宣某曾因性功能障碍接受治疗的事实,且身体病症只是原审考虑彩礼返还金额的众因素之一,原审是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对彩礼返还金额作出认定。故该诊断证明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宣某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李某与杨乙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于2015年11月17日(农历十月初六),李某与杨乙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2月16日(农历十一月初六)举行择期仪式;2016年1月15日(腊月初六)举行了婚礼。2016年5月8日晚,李某与杨乙发生矛盾后,杨乙回娘家生活不归,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乙及其父杨甲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杨乙在确定婚约关系时,双方应按照平等、文明的婚姻新风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但双方却依然按照民间习俗办理,与现代婚姻理念相悖,不应提倡。李某与杨乙自订婚到举行婚礼期间,被告方认可收受李某现金彩礼为1170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杨乙提出共同生活期间已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李某不认可,其也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李某与杨乙虽已实际举行婚礼,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返还现金彩礼9万元为宜。由于杨乙与杨甲共同生活,杨甲以其未使用彩礼款进行抗辩,不予采信,故该款应由杨乙与杨甲共同返还。

案例三:我国法律对于返还彩礼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彩礼”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彩礼是男方为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地方婚俗,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礼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韩×在订婚时,的确收到了杨×父母给付的20200元,该钱款相对于当地生活水平来说,的确超出一般礼尚往来的标准。韩×向本院提交的杨×舅舅书写的清单,只是写明“定婚、父母”,并未标明该钱款不属于彩礼范畴,反而印证了该钱款是杨×父母在杨×与韩×订婚时支付,具有彩礼性质。为此,原审法院认定该钱款为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杨×主张返还彩礼的原告主体身份问题,因杨×提起的是婚约财产纠纷,其父母不能成为该类案件的当事人,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故杨×起诉的主体资格适格。



案例四:原告周某与被告诸某1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均有给付对方财物,其中原告给付被告诸某1的彩礼为188888元,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枚;三被告给付原告周某金项链一支,被告诸某1发给原告周某彩电、冰箱等嫁妆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给付被告诸某1的彩礼为208888元,因其自认其中的20000元系酒水钱,且三被告已实际举办婚宴酒席,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周某给付被告诸某1的彩礼为188888元。原告周某与被告诸某1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并共同生活,但由于其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因原告周某与被告诸某1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给付的财物,以及三被告要求用其给付原告的金器、嫁妆抵充彩礼,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双方给付对方的财物进行折价抵冲并认定彩礼返还数额是否正确合理的问题,因上诉人与诸某1已终止恋爱关系,故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返还给付的财物,以及三被上诉人要求用其给付上诉人的金器、嫁妆抵充彩礼,均符合法律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一审对三被上诉人要求用其给付原告的金器、嫁妆抵充彩礼之请求一并予以处理,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根据财产性质、案件实际情况、本地风俗习惯,一审法院对双方给付对方的财物进行折价抵冲后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数额,合理有据,并无不当。另因礼金红包之赠送或赠与系本地婚娶风俗习惯,不能将其定性为彩礼,一审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相关内容:

·一、结婚女方需要准备什么证件?
    一、结婚女方需要准备什么证件? 一般婚姻登记要带户口本和身份证,还有合照,钱是也在100元以下的手续费。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二、提交的证件: 1、...


·协议离婚的流程是什么,包括哪些条件?
    夫妻协议离婚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方式,但此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办理了按照相应的流程办理了手续之后,才能结束夫妻关系。那么您知道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而协议离婚的流程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一、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多吗?
    一、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多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宝宝的抚养费一般是工资的20%--30%。具体依据如下: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


·离婚主张赔偿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离婚主张赔偿的情形具体是什么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离婚损害...


·离婚诉讼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离婚诉讼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一、离婚诉讼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一) 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


·陪嫁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陪嫁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陪嫁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陪嫁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为很多计划生二胎的夫妻提供了条件。但是尽管如此,如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是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下面是我们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


·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所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夫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收场,然而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中的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问题总会产生许多纠纷,其中对于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母方取得,或者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那么对于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我国法律对其做了什么相关的规定呢?下面对其做了相关的总结。 (一)法律对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所做的相关规定。 1、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


·老婆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老婆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老婆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婆的出轨行为,那老婆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多分的财产,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老公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老婆给予自己...


·结婚半年离婚财产怎样划分割
    结婚半年离婚财产怎样划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重婚罪财产分配问题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每年我们国家对于法律都有一些明令的规定
    每年我们国家对于法律都有一些明令的规定,对于婚姻法来讲,也不例外,那么我们一起来讲述一下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根据相关的规定,凡是在婚前夫妻共有的财产,就是需要在离婚之后要进行分割的财产。那么具体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


·夫妻分居两年离婚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现代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分居,分居作为离婚的一种方式,但是其必须要要达到分居两年以上,那么分居两年离婚需要提供什么什么证明?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能证明分居两年的证明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