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1、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款规定了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2、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3、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4、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5、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案例一: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可协商确定,亦可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调整探望时间和方式。
。张某1和杨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对调解书中约定每十日探望孩子一次均未表示异议。张某1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杨某有予以协助的法定义务,但离婚后,张某1并未实际成功探望过孩子。现张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探望的准确时间、地点和方式,理由正当,据此,法院确定具体探望日期及方式,并无不当。关于杨某称张某1及其家庭成员存在暴力倾向,经常酗酒、打架、有抑郁症等问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足以成为缩短探望时间、不能接走子女的理由。
案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就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离婚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协议解决。因本案中一审原告在起诉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双方在诉讼中亦未对此进行协商,故原审对此未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双方离婚后,如就探望权的问题协商不成,可另诉解决。
案例三:婚生子阿某出生于2015年x月x日,未满两周岁。阿某从其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马某乙直接抚养,马某乙比较了解阿某的生活习惯,在该年龄阶段由其母亲马某乙直接抚养更有利于阿某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婚生子阿某由马某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马某甲每月承担310元,并无不当。马某甲主张婚生子阿某2周岁以后由马某甲抚养,是对未来的权利进行主张,超越了本案的审理范围,马某甲可在婚生子阿某年满2周岁后,再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漏判了马某甲作为父亲享有对阿某的探望权,应当予以增加。马某甲主张婚生子阿某2周岁内马某甲有权随时探望,会影响到马某乙及阿某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阿某的健康成长。因双方对马某甲如何行使对婚生子阿某的探望权未能达成一致,法院酌情认定,马某甲可于每个星期六及XX节、XX节期间探望婚生子阿某一次,马某乙有协助的义务。
案例四:毛甲、丁××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毛乙。2007年9月1日,因家庭发生纠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11月,丁××将女儿毛乙送至嘉善县魏塘镇其父母处抚养。2008年6月20日,因毛甲认为丁××长期拒绝其抚养、探望女儿,毛甲曾提起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纠纷诉讼;7月2日,丁××随即向某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两案均被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好转。2009年1月19日,毛甲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就探望权,判决毛甲自本判决生效后起,有权每月探视毛乙二次。探视方法:丁××在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八时前将毛乙送至毛甲处,毛甲则于次日上午八时前将毛乙送还丁××处。
双方都不满一审判决,毛甲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毛甲明显优于丁××的抚养条件没有考虑,对丁××的不利抚养因素及很可能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没有予以重视,将小孩判给丁××抚养,错误。另外,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探视权的判决也不合理。该项判决不仅存在很大的执行困难,而且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方式过于简单草率,没有考虑年幼孩子的起居特点。丁××上诉称:一审判决丁××于探视日8时前将毛乙送至毛甲处,未考虑实际困难。丁××住在某州东部××闸××新村,毛甲住在某州××××新村,双方来往路上要耗费大量时间。而毛乙年龄尚小,要在8时前赶往毛甲处,至少得6时起床。毛乙上小学、中学之后,周末的睡眠更加重要。毛甲行使探视权,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为代价。
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的具体探视起止时间确实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作息时间,毛甲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为了充分保障毛甲的探视权,同时考虑毛乙的年龄和起居特点,不影响毛乙的健康成长,确定由毛甲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五晚上7点之前到丁××处将毛乙接走,并于次日晚上7点之前将毛乙送还至丁××处。
相关内容:
·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暂时支付不起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一般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可是若是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暂时支付不起怎么办?这个问题需要看另一方的意愿,或许会宽限时间,亦或许会起诉请求介入。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基本状况和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就没有财产分割之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
·离婚如何打官司,打离婚官司应注意什么
离婚如何打官司,打离婚官司应注意什么
夫妻离婚的时候,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这个时候,很多夫妻都会选择打官司让法院来判决。但是,很对人都不知道离婚该如何打官司,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为您介绍了离婚如何打官司以及打官司应注意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如何打官司
1、写好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
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
·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合法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哪些财产是属于你的,哪些是不属于你的,起到一个证据的作用。很多人结婚前或者备婚时,都会顾虑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问题,那么,下面就是一些相关的解答,一起来看看。结婚并不等于说婚前财产就不属于你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就可以,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另外,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婚前公正,例如购买房...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乙方现在没有怀孕。
三、甲乙双方的财产分割:
1、夫妻财产清单如下:
(1)甲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清单:
a、房产位于________,房产证字号为:_____号。
b、____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________,具体信息。
c、存款:在____银行存款为____元。
(2)乙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清单:
a、房产位于________,房产证...
·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
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最常处理的案件了,那么对于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在法庭审理离婚的案件是,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依照婚姻法来判决的,出发点也是根据孩子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出发的。
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
·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婚姻,可能有一些人只知道结婚和离婚,在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有关婚姻的恢复的有关内容。关于婚姻恢复是在民法总则当中提到的,那是在什么情况下婚姻是需要被恢复的呢,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跟您讲讲有关内容吧,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你。
一、民法总则婚姻恢复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
·告重婚请律师怎么付费?
告重婚请律师怎么付费如夫妻一方需要聘请律师收集证据的,需要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律师接受委托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3、担任...
·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哪些在线咨询 >对于姓名权大家了解多少
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哪些对于姓名权您了解多少呢?姓名权不直接等于我们每个公民的姓名,主要表现为与姓名相关的一些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您知道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哪些呢?其实,我们可以从反面来了解,看看姓名权包括哪些内容。一、姓名权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
·如果前夫不给抚养费怎么判?
离婚时夫妻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往往很激烈,但没有夺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时会丧失了抚养孩子的责任感。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你的前任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向法院起诉后,前妻或者前夫不给抚养费怎么判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就和您聊聊这个问题。
一、前夫不给抚养费怎么判?
凭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对方维权,同时可以申请先于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
·要是事实婚姻礼金是怎么退的?
要是事实婚姻礼金是怎么退的?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的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一般结婚回礼送什么好?
在中国的习俗文化里,结婚送礼回礼是很普通的礼尚往来情节。一般结婚回礼送什么好?可能有的人会利用结婚回礼给官员送金银首饰,古董古玩。可是,在国家的相关规定里有规定如果赠送的物品过于贵重就会形成行贿行为。所以您在考虑结婚回礼送什么好的时候,还是要把握好送礼的标准,千万不能利用结婚回礼借机行贿受贿,这样会造成违法犯罪。那么怎样会被认定为行贿受贿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结婚回礼的方式:
购买结...
·一、 重婚罪是刑法还是民法中的处罚?
一、 重婚罪是刑法还是民法中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