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婚姻有效吗?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违背被冒用人意志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应属无效婚姻。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给予警告,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tjlytel}}>

1、男女双方要登记结婚,必须本人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登记。但是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被冒名人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

其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tjlytel}}>

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情况的法律程序,看几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原告李甲(女)与被告李乙外出打工期间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原告自己没有户籍,便冒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育三名子女。<{{tjlytel}}>



  后因共同生活中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对该案审理,认为因原告李甲没有户籍及自己的身份信息,其与被告李乙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现李甲以原告名义起诉要求与李乙离婚,<{{tjlytel}}>李甲不是适格原告。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甲起诉。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一方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当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冒用他人名义登记骗领证结婚的,应属无效婚姻。<{{tjlytel}}>本案应当直接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李甲冒用别人身份信息与李乙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背被冒用人意志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应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tjlytel}}>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名份,不能直接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以诉讼主体不符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我国无效婚姻仅仅为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tjlytel}}>(四)未达法定婚龄的。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对于本案,李甲与李乙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情形,不应直接按照无效婚姻对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列为原、被告。李甲虽然与李乙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但因其所持结婚证上为其妹妹的身份信息及姓名,因此在法律上,<{{tjlytel}}>与被告李乙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李甲的妹妹。李甲不是适格原告,不能起诉要求与李乙离婚。应当先由李甲的妹妹申请民政机关撤销此婚姻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待李甲的妹妹与李乙的婚姻被解除后,李甲再就同居关系或子女抚养等问题与李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就同居期间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案例二:2009 年3月份,原告石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叫王某的女子,并于同年3月11日双方到被告处登记结婚,按照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所需材料,被告白水县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2015年原告石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白水法院发现与他结婚的王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导致起诉无明确被告,<{{tjlytel}}>不能进入民事诉讼,而驳回了原告石某离婚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白水县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被告石某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在石某和冒名王某亲自到场并提交了符合当时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后办理结婚证,<{{tjlytel}}>该行为没有过错,但因该女子持冒名王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石某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王某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了被告为石某及该女子办理了双方姓名为石某和王某的结婚证,该证登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证的颁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但造成该无效行为的过错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tjlytel}}>故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白水县民政局2009年3月11日以石某、王某名义颁发的结婚证。



案例三:贵州女子吴红冒用其堂姐吴艳的身份与朱军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吴红去向不明,朱军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艳的婚姻登记无效。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婚姻登记无效。

经审理查明,吴红与吴艳均系贵州省人,且系堂姐妹关系,<{{tjlytel}}>吴红于1998年左右冒用其堂姐吴艳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及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外出打工,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与朱军相识,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当时吴红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上的信息,除照片系其本人外,其他信息均系吴艳的身份信息,<{{tjlytel}}>登记机关未发现冒用情况,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登记主体为朱军与吴艳的结婚证。此后,吴红一直使用吴艳的身份与朱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而吴艳一直生活居住在贵州省内。后吴红与朱军感情破裂,吴红去向不明,朱军欲解除其婚姻关系,遂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朱军与吴艳的结婚登记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tjlytel}}>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的朱军与吴艳实际并不相识,更无与对方结为夫妻的合意,吴艳本人也未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案涉错误的结婚登记行为系因吴红冒用吴艳的名字和身份信息,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隐瞒了真实情况所致。该婚姻登记行为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婚姻生活主体不符,客观上造成吴艳在法律上有两个配偶,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侵害了吴艳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朱军难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婚姻关系,案涉婚姻登记内容错误且明显违背《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主体双方须系自愿且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应属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判决确认朱军与吴艳的婚姻登记无效。



案例四:2000年,王某与张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相识,<{{tjlytel}}>很快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王某便带着这位湖南女友回老家大冶筹备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初期,原、被告两人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由于经济困难,王某于2009年外出深圳打工,原、被告两人聚少离多,2016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东岳法庭法官朱光华认真审查材料,细心地发现张某与结婚证上的女方身份信息有差异,遂深入调查核实。经查,15年前远在湖南农村的张某父母反对女儿远嫁他乡,<{{tjlytel}}>张某无法取得有效身份证明,便于2001年2月14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与王某领了结婚证,虽然结婚证上是张某本人的照片,身份信息却是王某的远房亲戚贺某。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结婚证载明王某系与第三人贺某登记结婚,所以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tjlytel}}>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感情有危机,起诉离婚又被驳回,王某该怎么办?法官朱光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能成立夫妻关系,<{{tjlytel}}>否则不被法律认可。王某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案例五:2014年11月,刘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对王某、李某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刘某与其男友到婚姻登记处准备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为“已婚”。经查询得知,王某冒用刘某的姓名和身份资料与李某登记结婚,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刘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2012年12月,王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冒用刘某的个人身份资料与李某到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该市民政局在行使婚姻登记管理职权上存在过失,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tjlytel}}>应予依法撤销。

  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tjlytel}}>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王某信息均为冒用刘某的信息,该市民政局据此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3、现行《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tjlytel}}>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结婚也是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的确不在登记机关可撤销范围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tjlytel}}>诉请判决婚姻登记

2003年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原有的有关“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给删除了,只规定受胁迫结婚的才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tjlytel}}>且限制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正是由于这种修改,才有了登记机关明知涉案婚姻登记存在错误而不予撤销的情形。《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并持户口簿、身份证和第三人到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对其提交的材料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颁发结婚证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相关内容:

·一、结婚后怎么补办结婚证书?
    一、结婚后怎么补办结婚证书?结婚证书的补办需要带上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之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办事处提出补办的请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也就是说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持户口...


·诉讼离婚争取抚养权要哪些证据
    在离婚的时候,出现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其实是很多的,但毕竟家庭里面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因此注定其中一方是无法获得抚养权的。涉及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往往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此时诉讼离婚争取抚养权要哪些证据呢?下文中我们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诉讼离婚争取抚养权要哪些证据 孩子抚养权,目前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是争夺孩子抚养权,最大的原则就是要儿童利益最大化,无论是我国婚姻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


·什么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
    什么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2、特殊情况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给...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赡养父母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不但是一提到赡养义务很多人都认为是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然而忽略了继子女的赡养义务。那么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原告有过错要求离婚怎样判决?
    原告有过错要求离婚怎样判决?1、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2、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4、无过错方也可以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


·离婚如何获得经济赔偿?
    离婚如何获得经济赔偿? 一、离婚如何获得经济赔偿? 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


·婚姻中婚姻过错方离婚会分到财产吗
    婚姻中婚姻过错方离婚会分到财产吗?婚姻过错方离婚会分到财产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嫁妆是自己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是自己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嫁妆从古代开始就是女方的私人财物,又称“陪嫁”。现在,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依然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在婚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


·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在现代离婚官司中,抚养权的争取一直是让离婚双方都十分头疼的问题。无论是出于传统家庭思想香火传承的考虑,还是对父子(女)亲情维系,男方一般都会非常积极的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是什么,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


·分离婚财产的原则是怎样的
    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说是夫妻离婚时候的重头戏,毕竟感情不复存在了,自然也想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不然心里总觉得不舒服,尤其是在那种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那此时分离婚财产的原则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


·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都有哪些规定?
    今天为您讲一下有关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指的是主管某一问题的主要国家机关或者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因为自己行为的违法,而给当事人造成了个人财产、个人健康甚至是造成生命危险的行为。发生这种问题后,国家必须予以赔偿。那么,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都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根...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吗—可以的特殊情况 1、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而不要求另一方承担的,另一方就可以按约定不支付抚养费。 2、离婚后,如果男方同意女方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或小孩已经成年的,女方可以不付抚养费。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非对方同意你不必支付抚养费,由他独人抚养。建议你们通过协商的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