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以撤销婚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2、1)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机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
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的受胁迫方本人。受胁迫方在结婚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违背她(他)的意志。而另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没有受到胁迫,其关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对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撤销权。受胁迫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没有权利
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这是由于可撤销婚姻违反的是结婚自愿原则,结婚行为是否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婚姻当事人本人明确知道,其近亲属不能替代受胁迫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3)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
可撤销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一直不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一婚姻关系就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长期的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稳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敦促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是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规定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一年的期限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抚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义务、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生活困难一方要求给予适当帮助的权利、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等。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是不适用的。 (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4、案例一: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日,王某甲、王某乙经第三人马某乙和班苗苗介绍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感情较好。之后,王某甲怀疑王某乙身体方面有问题,并对二人的关系如何发展心生疑虑,第三人马某乙、班苗苗、王某丙先后进行了劝说。双方于××××年××月××日在滕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4日在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村举行了婚礼。2014年5月10日王某甲随王某乙去东营市王某乙的工作单位,并于2014年5月16日共同请王某乙的同事喝了喜酒。后王某甲回其婆家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村,其后在其婆家、娘家、姑妈家轮流居住,2014年7月1日之后未再回其婆家居住。
王某甲曾于2014年9月16日诉来法院,请求与王某乙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3月12日王某乙又诉来法院,要求与王某甲离婚,该案受理后现已中止审理。2015年4月1日,王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某乙婚姻。诉讼中申请追加马某甲、马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两第三人均否认有胁迫行为。
另查明,王某甲曾在其与王某乙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中自述“我与被告从小就认识,因为信任所以就结婚了”。
该案在重审过程中,王某乙、马某乙、马某甲均否认有胁迫的行为,王某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人格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中,王某甲与王某乙从小就认识,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姻基础是好的。后王某甲怀疑王某乙身体有问题,并产生疑虑,但对马某乙、班苗苗、王某丙的劝说不能认定构成“胁迫”。王某丙作证称其胁迫王某甲结婚,因其与王某甲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甲曾在其起诉与王某乙离婚案件中自述“我与被告从小就认识,因为信任所以就结婚了”,婚后又与王某乙共同去东营市王某乙的工作单位并请王某乙同事喝喜酒。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婚姻是自愿的,并非由他人“胁迫”的结果。王某甲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乙的婚姻并要求王某乙支付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可在离婚案件中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案例二:2011年9月份,李某与张某做生意相识、恋爱。后张某总是纠缠李某,双方于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份,张某要求与李某领取结婚证,李某当时怀疑双方性格不合,以后很难在一起生活,就拒绝与张某领取结婚证。张某就威胁李某,驾驶李某的车辆,而且要开车撞死李某及其家人,还到医院找李某姐姐麻烦。因为李某是警察,张某威胁说要到中纪委告发李某,制作许多标语,贴在李某家附近墙上,说”李某家人是贪污犯。要让全世界人都知道这件事”,并在网上捏造舆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还是不同意与张某结婚。××××年××月份,张某驾驶车辆带李某到庐江县万山镇万山山顶上,如李某不同意结婚,就把车辆开到水里面与李某同归与尽。在张某的种种逼迫之下,李某被迫与张某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为了结这桩违背李某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现起诉法院要求撤销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张某原审未陈述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李某与张某通过做生意相识、恋爱。双方于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达成一份结婚协议:李某同意与张某结婚,婚期一个月,一个月后张某必须无条件同李某离婚。而且张某不得提出任何物质赔偿条件等。××××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前又达成一份协议:李某同意与张某结婚一天,一天以后无条件离婚,张某不得提出任何物质赔偿。同日,李某与张某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李某陈述是受张某威胁、胁迫,被迫与张某登记结婚,仅提供二份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协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李某与张某于2011年9月份做生意相识、恋爱,尔后于同年10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而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李某陈述是受张某威胁、胁迫,被迫与张某登记结婚,仅提供二份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其受威胁、胁迫的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起诉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因未能提供李某受张某威胁、胁迫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民政部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本案中,上诉人孙某于2015年4月8日向被上诉人区政府和民政局申请撤销甘兰城民字第XX号婚姻登记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区政府和民政局不具有共同履行撤销婚姻的法定职责,该职责应由被上诉人民政局履行。上诉人孙某诉请被上诉人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
·一方失踪如何起诉离婚?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失踪找不到了的话,此时自然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毕竟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此时若另一方想要离婚的话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那此时一方失踪如何起诉离婚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一方失踪如何起诉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
·离婚财产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婚姻生活中会有不少的纠纷发生,如财产方面的纠纷,特别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不少的夫妻会为了规避财产纠纷的发生而进行财产公证,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后的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中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离婚财产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说道说道。当事人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办理财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想办理公证,需要出于双方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好...
·怎样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是离婚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要是无法确定准确的法院,那么即使当事人准备的再充分,案件也是不会受理的。那到底实践中该怎样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
·一、宁波离婚小孩最低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宁波离婚小孩最低抚养费如何计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
·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在感情不和发现对方并不适合于自己的另一半便会出现夫妻双方离婚的现象,那么这时候也就意味着会牵涉到自己子女的归属问题,即便子女跟了任何一方,另一个都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我们通过以下资料简单的了解一下。
一、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离婚后子女已成年的,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履行抚养义...
·公安机关发现重婚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重婚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发现重婚通常不会主动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的,因为重婚是自诉性质的,一般是需要受害的一方自己去报案,然后公安机关才会根据他们的职权立案并将确定的案件交给检察院,最后让检察院起诉重婚的犯罪人并要求法院判定合理的罪行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
·申请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大打出手,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话,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官作出判决了。而这个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那通常申请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协商不一致,则需要由法院判决。由法院判决就需要收集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根...
·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也存在双方都想放弃孩子抚养权,都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现象,其此种行为,在未婚母亲身上发生的概率更高。就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来看,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离异...
·如何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
·云南省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有何规定?
我国是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控制我国人口非正常增长所推出的一项国家政策。尤其是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超生现象更为严重,因此我国对超生家庭会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呢?
一、云南省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相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夫妻想起诉离婚是去哪里提起诉讼
起诉离婚也就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我们知道协议离婚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起诉离婚的话则需要确定管辖法院。那具体来说夫妻想起诉离婚是去哪里提起诉讼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夫妻想起诉离婚是去哪里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我们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但是有些时候,这种做法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会影响当事人...
·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哪些条件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也是我国法定离婚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很多夫妻都是在不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讼方式来离婚,但诉讼离婚也是有自己的条件要求,并不是所有起诉离婚的夫妻最终都可以离婚的。那究竟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