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有效吗?
1、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依法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2、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曾有观点认为:结婚证的瑕疵不能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结婚的时候一方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只能认定在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瑕疵不能由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来承担,即使要追究也应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造成的。
婚姻应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登记的人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身份证等形式确认婚姻是否有效。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只是一个人的身份符号,并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和身份证来决定。事实上,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在出生时就决定了他的原始身份。之后即使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假借其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等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基本身份。尽管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登记结婚,但结婚证上的照片还是其本人的,且结婚行为也是由其本人实施的,因此该婚姻登记应为有效登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直接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在判决时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因此,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对于其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
3、2008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法院,认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无效,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二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李二与陈某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认识,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李大与陈某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李二与陈某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前,陈某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关系就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解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大的关系问题。李大与陈某虽然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是用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但因其不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不能申请法院直接撤销该婚姻关系。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其婚姻登记,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因此,陈某不能直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与李大的婚姻关系。陈某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与陈某登记结婚,就同时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即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和李大与陈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对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除。
4、案例:原告石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叫王某的女子,并于同年3月9日双方到被告处登记结婚。2015年原告石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与他结婚的王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导致起诉无明确被告,不能进入民事诉讼,而驳回了原告石某离婚的起诉。
5、案例一:2010年8月23日,原告朱某经他人介绍与自称为“韦某某”的被告相识,于2010年10月11日在灵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后,韦某某以回家置办嫁妆为由向原告朱某要了7900元,但其拿钱后,再也没有回头,打电话也不接,朱某到韦某某的娘家也找不见人,两年来杳无音信。从相识至今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小孩。朱某于2011年3月4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诈骗案立案调查。2013年2月4日,原告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获悉:韦某某不但与原告登记结婚,而且于2009年12月21日与吴某在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5日又与黎某在贵港市覃塘区登记结婚。朱某认为韦某某的行为不但涉嫌诈骗,同时也涉嫌重婚,朱某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韦某某的婚姻无效。经法院查证,韦某某用于登记的身份证系伪造,遂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并告知朱某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案例二:
郄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正月按地方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2002年郄某年仅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一同与刘某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的照片是郄某与刘某的,婚后生有一女。2009年郄某与刘某发生矛盾,于是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实践中有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驳回郄某的起诉,告知其找婚姻登记部门处理。理由是:郄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采用欺骗,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不属于法院处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不应该由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直接宣告郄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理由是:郄某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情形。本案中郄某未到法定婚龄,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第三种意见:郄某与刘某的婚姻没有成立,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法院应该按同居关系子女财产案件处理。理由是: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合法婚姻的唯一证据就是结婚证,而郄某提供的结婚证上女方是其他人,所以郄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第四种意见:郄某与刘某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应该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理由是:郄某与刘某的婚姻除了借用他人身份证之外,其他行为均是由他两实施的,虽郄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但起诉离婚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这种在结婚登记时存在瑕疵的情况,随着婚姻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应该是有效的。
案例三:2000年,王某与张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相识,很快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王某便带着这位湖南女友回老家大冶筹备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初期,原、被告两人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由于经济困难,王某于2009年外出深圳打工,原、被告两人聚少离多,2016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东岳法庭法官朱光华认真审查材料,细心地发现张某与结婚证上的女方身份信息有差异,遂深入调查核实。经查,15年前远在湖南农村的张某父母反对女儿远嫁他乡,张某无法取得有效身份证明,便于2001年2月14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与王某领了结婚证,虽然结婚证上是张某本人的照片,身份信息却是王某的远房亲戚贺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结婚证载明王某系与第三人贺某登记结婚,所以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相关内容:
·涉外抚养权变更可不可以?
涉外抚养权变更可不可以?
不管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之时作出了安排,日后因为客观原因的变化也是会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但是变更抚养权必须要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才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我国是如何判定夫妻遗弃罪的?
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夫妻离婚已经是一件很平常很普遍的事情了,但是呢不管怎样在离婚时,双方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合法公正的情况下办理离婚,如强行遗弃,会遭受到惩罚的,那么在离婚是如何判定夫妻遗弃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通过下文的讲解来了解下吧。
一、夫妻遗弃怎么判定?
遗弃罪由刑法规定,夫妻一方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养义务,如果有能力扶养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则构成遗弃罪。提出离婚的话,可以...
·一、合伙人离婚可以分配财产吗?
一、合伙人离婚可以分配财产吗?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
·个人所得税子女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子女退税的条件是什么?个人所得税子女退税的条件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只要符合退税条件就可以合法的申请退税处理。1、首要条件就是已经纳过税,且应纳税额已经预收预缴的税款金额。2、下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登陆账号。个人所得税APP非常智能,注册好之后,在个人中心完善个人信息,并添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就是税款将要退回的地方。3、查询年度的纳税明细。可以在首页的“收...
·办理假离婚证违法吗
一、办理假离婚证违法吗
办假离婚证,分情况;如果是在民政局办离婚证,假离婚,这个不犯法;如果伪造假离婚证,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二、伪造证件罪名相关规定
(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量刑
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
·在我国半路起诉离婚什么意思?
在我国半路起诉离婚什么意思?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
·一、结婚一年老婆要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结婚一年老婆要离婚财产怎么分?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相关知识:未成年子女享有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父母不能随意处...
·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执行
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或者不能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为终结执行,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法院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以后,立即生效。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
·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可以更改吗?
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可以更改吗?
可以;子女抚养费在特定条件下既可增加也可减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
·夫妻离婚为什么男孩一般不判给女方
夫妻离婚为什么男孩一般不判给女方?法律没有规定男孩的抚养权不能判给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