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未办理收养登记,离婚当事人不能拒绝履行相关监护义务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抱养孩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夫妻离婚,抱养孩子权益如何保护。收养虽未登记,但离婚时不能作为拒绝监护的理由,相关情况有法院判例支持的。



2、我国《收养法》对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

原、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离婚当事人(拟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人)之间系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他人监护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本案中,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女孩交予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女儿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离婚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离婚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离婚当事人不可以离婚为由对被监护人进行推诿或遗弃,法院更不能以不合法为由放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反,当事人和判决书应该以更加清晰的方式,对受托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分工、界定,直到委托监护关系解除为止。



4、案例一:1990年,原告冯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许某相识,并于1994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多年,由于原告未能怀上小孩,遂到医院检查,发现不能生育的原因系被告的生理原因造成的。2001年3月,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一女孩许某某,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12月14日,原告冯某以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养女许某某,现对养女的抚养权存有歧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孩应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理由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孩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监护义务,双方离婚后,对小孩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小孩抚养的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在本案中,原、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既然不成立,且原、被告离婚在即,已不可能再共同抚养该小孩,双方应就小孩问题协商解决,如原告或被告同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意收养该小孩,则应由双方共同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故本案对许某某的抚养问题不予处理。



案例二:陈大与张某结婚十几年一直没有孩子,2008年二人商议后在某医院抱养了一个女婴小玲,但还未办妥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又闹起了离婚,前两次法院均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底,张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由于原、被告与抱养女小玲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单从法理角度出发,法院完全可以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小孩的抚养问题不作处理,但这样子的结果将导致在张某与陈大离婚后,小玲的生活没有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无人照管,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小玲的意愿,为保护抱养女的合法权益,闽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判令在确定抱养女小玲合法抚养义务人之前,抱养女小玲跟随被告陈大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张某每月向被告陈大支付小玲抚养费300元;另外,还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三:廖某与蒋某甲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不久便非婚同居生活至2007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证,廖某与蒋某甲在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该子的户籍上户于蒋某乙、龙某的家庭户口上,并取名龙某旭,其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姓名龙某旭,男,汉族,重庆市人,××××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住大足县××镇××组,身份证号码××。经廖某与蒋某甲同意,龙某旭自出生后一直随蒋某乙、龙某夫妇一起生活。后廖某、蒋某甲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并准备离婚,廖某想要取得龙某旭的监护权。

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的,即使夫妻离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只有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法院判决才能予以取消。本案中,廖某对廖某旭的监护权是法定的,并不因廖某旭没有随其共同生活而不享有。关于廖某认为蒋某乙、龙某侵害了其抚养廖某旭的问题,因廖某旭的父亲蒋某甲在一审审理中认可廖某旭由蒋某乙、龙某抚养是经过了其同意,而廖某在2012年1月之前对廖某旭由蒋某乙、龙某抚养现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过异议,因此廖某、蒋某甲之前应当是均同意将廖某旭委托给蒋某乙、龙某进行抚养。现廖某要求亲自抚养廖某旭,而廖某旭的父亲蒋某甲则同意仍由蒋某乙、龙某代为抚养,且蒋某甲已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廖某离婚,因此廖某旭的抚养权实际上已成为廖某与蒋某甲之间离婚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廖某旭经XX县人民法院离婚判决确定归廖某抚养,廖某旭则当然应随廖某共同生活,但由于廖某旭从出生以来就随蒋某乙、龙某共同生活,并就读于当地的学校,因此在廖某旭的抚养权没有经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本院认为暂不改变廖某旭的生活、学习环境较为适宜。



案例四:原告与被告之子赵某乙于2003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7年8月31日领养一女,取名赵某甲,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原告与赵某乙于2011年6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赵某甲随赵某乙生活,抚养费由赵某乙自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长治市XX花苑X号楼X单元XX楼XX户住房一套归赵某乙所有。2011年8月20日赵某乙因意外死亡。赵某乙死亡前,原告、赵某乙、赵某甲和二被告共同生活,赵某乙死亡后,原告在与赵某甲、二被告共同生活半年有余后独自搬离,于2012年5月将赵某甲接出与自己共同生活至2012年8月底后将赵某甲送回二被告处,后原告于2012年9月4日到二被告处,双方发生争斗并报警,自此原告未再见到赵某甲。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行使对赵某甲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监护权纠纷,因涉及本案的赵某甲系被收养人,因此,原告陈某某与被收养人赵某甲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成为审理本案的基本前提。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被收养人赵某甲于2007年8月31日被原告陈某某及已故二被告之子赵某乙收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原告陈某某及赵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2007年8月31日陈某某及赵某乙均未满30周岁。且庭审中原告陈某某及二被告共同认定,关于对被收养人赵某甲的收养至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因此,本案的收养行为违反了收养法对收养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也不符合收养法对收养的程序要件的规定,应认定本案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故而,本案原告陈某某主张的要求依法行使对赵某甲的抚养和监护权于法无据。



案例五:关某出生于1992年3月17日,因其生父母家贫多子女,便将关某丢弃,期间,关某先被XX市XX区劳人局一张姓老头收留,后又被XX区煤建公司职工姚某某收留,在姚某某抚养3年后,经公安局联系找到关某亲生父母,但其父母拒绝收留,无奈姚某某将关某带回,后于1999年(关某7岁)送由被告关某闻、刘某婉夫妇抚养,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11年2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关某闻、刘某婉与关某的收养关系无效。2010年1月21日,被告关某和谢某源乘坐被告关某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至312国道XX米处,因车速过高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翻入公路南侧水沟内,致乘坐人谢某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此后在120急救车将谢某源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后,被告关某逃逸。事故发生后,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关某闻、刘某婉在关某刑事诉讼中给付原告谢秀山20000元。

关于关某闻、刘某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某自7岁开始与关某闻、刘某婉夫妇共同生活至发生交通事故时长达10余年,户籍登记在刘某婉名下,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关某已成为关某闻、刘某婉家庭成员。在关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未被确认无效,且事故发生后关某闻、刘某婉夫妇还支付受害人家属2万元。因此,关某闻、刘某婉与关某之间收养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关某闻、刘某婉对关某也实际行使了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因关某在事发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但无据可证其有经济能力,一审判决关某闻、刘某婉在关某无经济能力时对其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内容:

·一、诉讼离婚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诉讼离婚审理期限是多久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不分可以离婚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不分可以离婚吗?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不分可以离婚的,离婚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离婚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2、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


·离婚协议如何生效,其效力是怎样的
    夫妻要是协议离婚的话,则必须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其中对夫妻之间的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离婚协议首先是要生效,然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如何生效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离婚协议如何生效 要知道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时间,首先要知道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二、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多久 男女双方去...


·离婚后争取孩子抚养权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后争取孩子抚养权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老公和其他人生了娃儿算重婚吗?
    老公和其他人生了娃儿算重婚吗?老公和其他人生了娃儿算重婚,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全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生活中,一些违法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想要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


·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女方
    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女方 从女方的角度来讲,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呢?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


·一、可以不分割财产先离婚吗?
    一、可以不分割财产先离婚吗?不分割财产先离婚也是可以的,当事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之后双方协议之后再分割财产即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情况...


·刑诉法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当行为人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的时候,执法机关侦办以后,肯定要对行为人提起诉讼,或者对行为人进行抓捕。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执法机关应当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只是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不告知家属的,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刑诉法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只在拘留、逮捕时通知家属,在送入监狱之前不再通知家庭。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教育为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意味着这个国家
    教育为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未来就没有光明,而作为教育的先锋战士也就是教师,他们的素质和薪资等方面的因素就直接的影响到国民教育的发展。本文就教师绩效工资怎么算这个问题为您展现一下教师们的工资构成及其发展现状。教师收入是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 、特优津贴等构成。1、基本工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2000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更改需要有哪些条件?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更改需要有哪些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变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


·一、夫妻一方找小三是重婚罪吗?
    一、夫妻一方找小三是重婚罪吗? 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