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每人应该如何承担义务

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这些赡养义务的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这是亲属法所具有的强行法规范特征的体现。因此从法律义务产生角度上来观察,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特征。



2、赡养义务依其内容来判断,是一种债法性的义务;再结合其产生根据来观察,赡养义务则属于一种法定之债。同时,赡养费给付请求权是亲属法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特征与专属性特征,在赡养义务履行期间内,仅为行使者和享有者的专属权利,不得继承、抛弃、让与、设定担保或抵消,也不因时效而消灭。赡养义务属于人身性的专属义务,是不可转让的。赡养义务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义务,是不可以转让的义务。但是,赡养义务人有多个的,他们之间可以对赡养义务进行分配,达成赡养义务分配协议,在各赡养义务人之间的赡养能力产生重大变化、或者赡养人、被赡养人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重新分配。

从审判实务角度来看,法院以多数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为审理原则,判决中基本以每个赡养人分担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被赡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或给付稻谷、食用油、薪草等实物方式来解决。即使是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除部分案件的当事人自愿约定仅由部分赡养人(如今后将继承父母全部遗产的儿子或经济条件明显优越的子女)履行全部赡养义务之外,其他案件也一概约定由多个赡养人分担履行赡养义务。

在有多个赡养人的情形,其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定性。而产生这一争议的根源,是因为现行立法对此未提供明确的规定。规定赡养义务的核心条文,是《婚姻法》第21条第1、3款,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以下各条。这些条文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子女等赡养人对父母或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其中唯一涉及赡养人彼此间关系的,仅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5),但该条也仅仅只是允许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3、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当事人自小因父母离异,没有跟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等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子女负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法院结合赡养义务人各自的家庭收入情况,认定了前次婚姻子女所应负担的赡养费数额,并无不当。虽然某某的户口曾经登记在被赡养人家庭户内,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赡养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不应判决承担赡养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6、有多个赡养义务人,能否只起诉其中一个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有意见认为:法院应依法将其他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作出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有意见认为:法院不应追加其他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依法审理。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作出判决即可。

第一种意见的观点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首先“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以职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因此,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不应该主动将原告其他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

其次,这种做法是当事人的处分权的表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自己自由支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不起诉其他子女,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最后,这种做法并不与共同诉讼的规定相悖。第二种观点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事诉讼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其他子女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或权利人并不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与其他子女的赡养纠纷,因此其他义务人与被赡养人在法律关系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并不与我国共同诉讼原则相违背,法院没有必要将其他义务人通知来参加诉讼。



案例一: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案例二:时修荣、时修华、时修燕、时修娟系周秀英与时永基夫妇的子女,时永基、时修荣已于2002年去世。周秀英自2003年2月起直至去世每月享受177.5元至420元不等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并自2003年前后起随女儿时修娟共同生活。2008年10月5日,时年91岁的周秀英病危入住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并于同年11月15日去世,住院期间周秀英由时修娟负责照料,并由时修娟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43619.36元。2010年10月26日,原告时修娟诉至法院,认为三子女对周秀英均负有赡养义务,应由时修华负担的上述医疗费其已经给付原告,但是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4 589.7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有多个子女的,每个子女应共同履行赡养义务。多个子女之间应依据各自经济能力及父母的实际需要负担相应份额,且该份额在多个子女赡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是均等的。在成立赡养关系时,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在满足父母基本生活、医疗、护理需要的限度内,要求其他子女偿付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这有利于鼓励成年子女积极赡养父母,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重孝的传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本案中,年事已高的周秀英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仅只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其在病危住院时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三名子女均有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赡养义务,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未有证据证明三子女中存在无行为能力或无经济能力的情形,故被告应承担周秀英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医疗费14 589.79元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内容:

·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离婚财产做出分割,对于分割办法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那么,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 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包括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两种。那么现实中,夫妻可以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呢?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而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有: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


·福建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有生育能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2)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包括多个子女中只存活一个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终止妊娠的);(3)夫妻双方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子女;(4)经夫妻双方申请。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


·重婚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重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是属于无效婚姻,不仅如此,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关于重婚罪的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


·起诉离婚缺席判决书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总有夫妻因为双方情感失和导致离婚。在这其中有不少当事人,因为顾忌觉得离婚是一件很伤面子的事,对离婚判决有抵触情绪。但本着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不会缺席判决,但当以下情形出现时,起诉离婚缺席判决书就会生效。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起诉离婚缺席判决书是可以生效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


·结婚证没有满一年可以离婚吗
    结婚证没有满一年可以离婚吗可以。无论结婚多久都可以离婚,只要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双方自愿或者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就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并不代表就一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还要看是否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否则的话最终也是无法顺利离婚。二、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


·刑事不批捕放人会通知家署吗?
    一、刑事不批捕放人会通知家署吗? 不会通知;不会批捕的情形有: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


·对方出轨可以起诉离婚吗
    对于自己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很多人其实是无法忍受的,此时往往会选择离婚。而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就会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对方出轨可以起诉离婚吗? 一、对方出轨可以起诉离婚吗 对方出轨能起诉离婚吗?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


·离婚协议书模板
     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离婚夫妻必须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就夫妻之间的事项进行约定、处理。这个离婚协议书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是很清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下面我们为您带来离婚协议书模板2016,供你参考。 离婚协议书模板2016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


·结婚证被一方撕毁能起诉离婚吗?
    结婚证被一方撕毁能起诉离婚吗?是能起诉离婚的, 如果撕毁结婚证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二、想...


·离婚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这几方面作出处理,包括财产、子女以及债务。其中可能在财产的分配上面产生的争议最大,因此不少夫妻在实际离婚之前就想要知道,究竟离婚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对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不分的。如果是协议离婚,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只要夫妻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如果是起诉离婚,法院是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子女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虽说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不管是直接抚养子女还是支付抚养费,这肯定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很多人认为在子女工作之后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那从法律规定来看子女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子女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当然是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