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纠纷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调解书内容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意思,另一方并未参与调解的诉讼程序,因此一方当事人提供民事调解书作为负债证据,而另一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主张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负进一步举证责任,提供该债务的来源、去向、用途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明,不宜武断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呢?
2013年6月,成都市区一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tjlytel}}>,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当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的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述基层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刘某的爱人不服提出异议。
上述基层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tjlytel}}>,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刘某的爱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刘某的爱人不服,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复议。
成都市中院审查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且上述情形也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刘的爱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故裁定撤销追加刘的爱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
成都市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浩说,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tjlytel}}>。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
再者,执行权应当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而对于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tjlyte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13种法定情形之一,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3、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表明了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tjlytel}}>。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tjlytel}}>,申请执行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 (2014)执监字第106号案的[核心裁判观点]是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tjlytel}}>,并进而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财产予以执行。
实践中,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程序过于复杂,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
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执行法院对配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tjlytel}}>,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至于什么叫简单什么叫复杂,给了执行法官较大的权力,我个人理解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个实体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查,不能直接在执行阶段认定,过去追加配偶,也就一个普通执行听证程序,可以复议,那对配偶的实体权利保障肯定没诉讼有利。
最后强调下,现在起诉的话债权人也聪明了,基本都列夫妻两个做被告,婚姻信息律师头通过调查令查,夫妻共同财产本身一方有债务也是能执行的,认定共同债务的麻烦是可以追责到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在执行过程中却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实际上有可能其财产被其配偶控制或藏匿,而当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就以其配偶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被执行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执行方式解决这个难题。 1)通过诉讼程序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增加债务人。 民事强制执行依据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与执行力<{{tjlytel}}>。原则上,法院不得对执行根据以外的当事人施以执行上的强制力,未有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受制当事人范围,非经法定程序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无效。通常认为,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当然延续,执行权不能替代审判权,未经开庭审判不能直接让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或义务,而应保障第三人的诉讼与辩论的相关权利。但如果一味地要求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重新提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得到实现,而且可能造成就产生同一结论的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诉讼时就把债务人的配偶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可以省去不少争议与麻烦<{{tjlytel}}>,如果确实尚未经过判决认定,实践执行操作中也无须要求债权人再次起诉对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以取得本应有执行名义的必要。 2)执行中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5、案例一:叶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叶某的父母随即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tjlytel}}>,后叶某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一审中的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法院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二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tjlytel}}>。刘某认为这张所谓的“借据”是叶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在叶某与其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缺乏利害关系人刘某的实际参与,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刘某的抗辩权。叶某和刘某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均陈述对外没有债权债务<{{tjlytel}}>,叶某二审又主张购房款系借款,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显然存在矛盾。从日常经验法则来看,叶某的父母随时都可能让叶某补写“借据”,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刘某用房产证来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叶某用“借据”证明父母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分析<{{tjlytel}}>,房产证的证明效力要大于借据,故将购房款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客观事实。对叶某所持民事调解书的证据效力,不宜机械地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是叶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内容: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
·一、 双方离婚不要子女抚养权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一、 双方离婚不要子女抚养权还要支付抚养费吗?不要子女抚养权,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
·一、成年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一、成年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国家赔偿支付机关是什么部门
国家赔偿是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因为相关执法人员的疏漏损害了当事的人权益,大多数发生在案件的错判中,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支付机关是什么部门,具体的申请手续怎么办理,接下来的律师为你解答。
一、国家赔偿支付机关的机构
国家赔偿费用专项用于国家赔偿支出,资金审核下达由财政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
在现实生活当中,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是不一样的,毕竟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的话,这当中涉及到我国的司法审判秩序。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话,一定要对我国相关的诉讼离婚流程有所了解,这样才方便与自己打离婚官司。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
一、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怎么走?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
·法律规定办理复婚有什么条件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
法律规定办理复婚有什么条件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2、离婚后未再婚;3、自愿恢...
·父母离婚爸爸的监护人是谁?
父母离婚爸爸的监护人是谁?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是双方依然均是双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
·对于小三能判重婚罪吗?
一、对于小三能判重婚罪吗?不一定算重婚,需要提供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
·一、夫妻离婚一般开几次庭?
一、夫妻离婚一般开几次庭?
夫妻离婚一般开一次庭,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来解决。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二、具体情况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新婚姻法对女人出轨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了什么?
新婚姻法对女人出轨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了什么?
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出轨做为离婚和财产分割的条件,所以,离婚财产分割按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协议离婚超过一年财产还可以请求重新分割吗
协议离婚超过一年财产还可以请求重新分割吗1、协议离婚超过一年就不能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了,协议离婚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民事诉讼孩子抚养费一般给多少?
一、民事诉讼孩子抚养费一般给多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