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纠纷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调解书内容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意思,另一方并未参与调解的诉讼程序,因此一方当事人提供民事调解书作为负债证据,而另一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主张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负进一步举证责任,提供该债务的来源、去向、用途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明,不宜武断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呢?
2013年6月,成都市区一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tjlytel}}>,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当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的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述基层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刘某的爱人不服提出异议。
上述基层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tjlytel}}>,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刘某的爱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刘某的爱人不服,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复议。
成都市中院审查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且上述情形也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刘的爱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故裁定撤销追加刘的爱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
成都市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浩说,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tjlytel}}>。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
再者,执行权应当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而对于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tjlyte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13种法定情形之一,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3、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表明了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tjlytel}}>。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tjlytel}}>,申请执行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 (2014)执监字第106号案的[核心裁判观点]是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tjlytel}}>,并进而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财产予以执行。
实践中,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程序过于复杂,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
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执行法院对配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tjlytel}}>,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至于什么叫简单什么叫复杂,给了执行法官较大的权力,我个人理解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个实体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查,不能直接在执行阶段认定,过去追加配偶,也就一个普通执行听证程序,可以复议,那对配偶的实体权利保障肯定没诉讼有利。
最后强调下,现在起诉的话债权人也聪明了,基本都列夫妻两个做被告,婚姻信息律师头通过调查令查,夫妻共同财产本身一方有债务也是能执行的,认定共同债务的麻烦是可以追责到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在执行过程中却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实际上有可能其财产被其配偶控制或藏匿,而当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就以其配偶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被执行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执行方式解决这个难题。 1)通过诉讼程序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增加债务人。 民事强制执行依据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与执行力<{{tjlytel}}>。原则上,法院不得对执行根据以外的当事人施以执行上的强制力,未有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受制当事人范围,非经法定程序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无效。通常认为,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当然延续,执行权不能替代审判权,未经开庭审判不能直接让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或义务,而应保障第三人的诉讼与辩论的相关权利。但如果一味地要求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重新提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得到实现,而且可能造成就产生同一结论的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诉讼时就把债务人的配偶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可以省去不少争议与麻烦<{{tjlytel}}>,如果确实尚未经过判决认定,实践执行操作中也无须要求债权人再次起诉对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以取得本应有执行名义的必要。 2)执行中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5、案例一:叶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叶某的父母随即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tjlytel}}>,后叶某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一审中的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法院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二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tjlytel}}>。刘某认为这张所谓的“借据”是叶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在叶某与其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缺乏利害关系人刘某的实际参与,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刘某的抗辩权。叶某和刘某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均陈述对外没有债权债务<{{tjlytel}}>,叶某二审又主张购房款系借款,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显然存在矛盾。从日常经验法则来看,叶某的父母随时都可能让叶某补写“借据”,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刘某用房产证来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叶某用“借据”证明父母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分析<{{tjlytel}}>,房产证的证明效力要大于借据,故将购房款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客观事实。对叶某所持民事调解书的证据效力,不宜机械地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是叶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内容:
·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离婚程序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那么,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在实际案件中,起诉离婚还有提供一些证据。那起诉离婚要提供哪些证据呢?我们为您一一进行解答。
一、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怀孕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但要是协议离婚或者由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则可。那此时双方协议离婚,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此时在女方怀孕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在怀孕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夫妻一方伪造虚假债务,是否有效?
1.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ba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du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2.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
·在协议离婚后起诉重婚罪吗?
一、在协议离婚后起诉重婚罪吗?如果重婚罪构成,只要没过刑法上规定的追诉时效,即使已经离婚了也可以追诉。根据我国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一、在我国能先离婚再分割财产吗?
一、在我国能先离婚再分割财产吗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是可以先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在双方离婚后再次起诉,或者协商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分割财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
·再婚孩子抚养权吗?
再婚孩子抚养权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但要存在合理的理由,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结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爷爷打儿媳妇算家暴吗
算,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因此,公公打儿媳妇也构成家暴的,建议及时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
·婚姻法的重婚是如何认定的?
婚姻法的重婚是如何认定的?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离婚以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去哪?
离婚以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去哪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
·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1、离婚诉讼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离婚诉讼费的负担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另外,以调...
·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请律师吗?
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会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给双方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有些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失去了抚养能力,抚养权会发生变更。那么,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请律师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请律师吗?
请律师不是必须的。请律师的作用无非有二:
1、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
·一方拿钱离家出走的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离婚可能是最好的选择。有一方提出离婚的,对方不同意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法院介入处理。有时候,一方拿了钱后离家出走,来逃避出庭。那么,一方拿钱离家出走的怎么起诉离婚?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简单做个了解。
一、一方拿钱离家出走的怎么起诉离婚?
你可以事先写好离婚诉讼,写明婚姻状况,离婚的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然后到当地的法院立案庭办理,回家等待开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