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实现。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据此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理由主要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目的则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2、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法律适用
作为货币给付债务,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般除占有人外他人难以控制,故夫妻一方借款的实际用途不易查明,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亦难以判断。
审判实践中,首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来审查认定。该本质可外化为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其次,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慎重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依据该规定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数额较大的借款,并且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亦应注意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其用途。因此,应注意审查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确信借款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构成表见代理后再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应当注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平等保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本意并非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而是在依法定本质无法认定时作出推定。如机械适用该规定,只要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就径直推定此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忽视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有失偏颇。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辅之以司法解释所作推定,切实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该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对《婚姻法》41条的深刻解析,我们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审判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性条件和判断基础;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反向印证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系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比较容易形成且较为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考量,确保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对于书证等“有力”证据的缺失,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实,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和夫妻共同生活情况的认定,应当坚持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应当尽力使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依据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其法理基础为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人为媒介连接着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对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可外化借款是否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借款发生时夫妻是否在场、借款的支付对象、借款的偿还人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慎重、严密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4、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主要涉及两重法律关系,一是离婚时夫妻之间如何承担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不同。
(一)内部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时,应当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为准,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举债要求配偶共但时,举债方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必须为共同生活所负,如果举债方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对外法律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也就是说在处理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上,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务存在以及真实合法即完成举证责任,夫妻一方若想免除偿还债务的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难保对非举债方造成误伤,但笔者想要说的是,相对于债权人,夫妻关系更为紧密,为了防止“假离婚”躲避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其合理性,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弥补作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内容:
·家庭暴力警察怎么处理?
家庭暴力警察怎么处理??1、遭到家庭暴力应该报警,派出所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医院的门诊及住院治疗病例等也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程度。2、根据法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离婚的,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还可以请求精神赔偿。3、家庭暴力属于自诉案件,只有情节严重构成虐待才属于刑事犯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暴力是内部矛盾,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很多家庭暴力是一时的,阶段性的,之后还...
·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1、再婚者。多数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积蓄,有的还会有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了保持经济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产生经济纠纷,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较大的再婚家庭应当做婚前财产公证。以避免以后产生财产纠纷,稳定家庭关系。
2、男女双方家庭生活条件贫富差距悬殊者。虽说结婚应当选择门当户对者,但是当爱情来临时一切都可以不顾,现实和童话中也不乏一些灰姑娘的故...
·抚养费纠纷怎么处理
抚养费纠纷怎么处理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帮 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
·离婚了,能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1、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属于婚外情的行为有哪些
现实与法律其实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生活中,我们认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在法律上面并不是这样认定的。就拿婚外情行为来讲吧,不是我们认为属于婚外情,就一定是法律上面认定的婚外情。那么法律中认为的婚外情行为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属于婚外情的行为有哪些
1、一般的婚外情行为
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分居两年怎么申请离婚有哪些条件和问题
分居常常是离婚的前兆,而分居往往会导致离婚,那夫妻分居两年怎么申请离婚?离婚的往往会遇到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分居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上述两个问题。
一、分居两年怎么申请离婚
(一)如何分居离婚之——诉讼离婚
1、 同在户口所在地分居如何离婚?,则需携带离婚所需材料(最重要的是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向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2、一方居住在外地且...
·一、拆迁户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拆迁户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没有过错,平分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如果有出轨行为或者婚外情而导致夫妻破裂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或者不分给外遇一方,所以受伤害一方要尽力收集相关证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一、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一、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
·第三次诉讼离婚时间为多久
第三次诉讼离婚时间为多久
如果从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起算,间隔时间为6个月。
起诉离婚程序怎么走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
·母亲不抚养去哪里告她?
母亲不抚养去哪里告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
·一、上海市最低抚养费标准2019年是多少?
一、上海市最低抚养费标准2019年是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