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夫妻间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效力

1、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地”的约束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但理论界和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看法:

1)夫妻财产约定说

该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第19条并未作出明确限制;正因为现行《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没有限制,所以夫妻之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的约定”理应属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的生效时间,应视约定的时间而定;如系婚前约定,则该约定于婚姻缔结时起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如系婚后约定,则自约定达成时起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一方未依约定交付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对方有权要求依约定交付有关财产、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一般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关系限于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部分)共同制,属封闭的选择式财产制度,即定向限制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答记者问时表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财产制形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一方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3)附条件的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达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的约定。至于所附的是什么条件,又有以下不同。

第一种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说。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为结婚而赠与财产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即,“结婚”是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婚姻解除这一事实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

第三种是附负担的赠与说。与附条件的赠与说稍有不同的是,附负担的赠与说认为,夫妻之间的约定中,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此虽非赠与之对价,但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4)目的赠与论

该观点认为,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夫妻之间的上述约定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向其赠与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的赠送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财产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受赠人企图借助婚姻敛财,得到财产后闪婚闪离,则赠与方的赠与目的落空;赠与方仍能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主张返还财产。目的赠与论对赠与人婚前给付财物的目的与动机似乎能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但这一理论似乎更适合解决传统意义的彩礼纷争;而对大多数拟结婚的夫妇而言,就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的约定,绝非传统意义的彩礼。而且就已婚夫妇婚后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作约定的行为而言,无法以结婚的目的来解释,而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婚后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



3、转移协议的性质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该协议系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适用于《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即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4、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对于婚前、婚后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夫妻财产约定里涉及房产(婚前或婚后)赠与另一方的条款时,为避免赠与方反悔,一定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一经公证赠与人就不能够再反悔。需要提醒的是,公证机关只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公证手续。



5、案例:讼争房产福州市XX区某某路亭XX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某某亭房产)系被告郭某宇父母于2008年8月28日与买受案外人袁洲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向案外人袁洲购买,由被告父母支付了购买某某亭房产的首付款,之后也是由被告父母偿还某某亭房产的按揭款。2008年10月8日,被告与其父母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被告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被告无权对某某亭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被告不得对外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2008年11月5日,某某亭房产登记于被告郭某宇名下。2010年4月9日,原告戴某与被告郭某宇登记结婚。2010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作书面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某某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确认某某亭房产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并将某某亭房产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被告(反诉原告)诉请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某某亭房产不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一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讼争某某亭房产虽系被告父母所购买,由被告父母交纳首付款且支付银行的按揭款,但该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应视为被告父母对被告的赠与,即使被告与其父母签订了《挂名购房协议》,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须登记生效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某某亭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2010年9月9日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某某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某某亭房产的产权仍登记在被告郭某宇个人名下,并没有变更产权,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故原告要求确认讼争房产共有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条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福州市鼓楼区某某路亭13#403单元房产属于被告(反诉原告)郭某宇个人所有。

    戴某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系被上诉人郭某宇婚前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共有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讼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将其婚前所有的房产赠与上诉人共有,对上诉人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协议》对讼争房产约定共同共有不是被上诉人赠与的主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内容:

·未婚子女的抚育费是怎么算的
    一般在男女未婚生子的情况下,需要对其作出罚款,此时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的,但也是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父母解除了同居关系之后,也是需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的。那此时未婚子女的抚育费怎么算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分析解答。 一、未婚子女的抚育费怎么算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


·离婚后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后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离婚后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时); (2)、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时);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诉讼离婚时); (4)、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诉...


·办理协议离婚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据调查来看,生活中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还是很多的,一般只有在离婚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才会诉讼离婚。当然有的人确实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因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办理协议离婚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吗?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具体解答一下这个内容吧。 一、办理协议离婚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


·在我国如果起诉离婚有什么费用
    如果有意通过诉讼的这种方式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话,要知道诉讼离婚是一个比较耗时耗力的过程,最重要的是相较于协议离婚来说,诉讼离婚过程当中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会更多,最起码在诉讼离婚费用这一方面肯定是要做好心理准备的。因此接下来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在我国如果起诉离婚有什么费用? 在我国如果起诉离婚有什么费用? 1、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


·协议离婚需要预登记吗?
    协议离婚需要预登记吗?目前协议离婚需要预登记,但是在明年初《民法典》实施之后就需要了,具体的预登记规定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


·现在很多人离婚之后抚养子女
    现在很多人离婚之后抚养子女,发现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导致自己根本一个人养活孩子有点苦难选择追加抚养费,那么抚养费是怎么追加的了?怎么向法院提出诉讼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追加抚养费管辖法院是哪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婚姻诉讼之抚养费的法院管辖,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
    有离婚打算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而其中约定好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也可以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作出约定,即可以约定一年给一次抚养费。那通常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钱 夫妻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应该要多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


·第一次起诉离婚会有律师介入吗
    第一次起诉离婚会有律师介入吗?其实是否有律师介入,还是看当事人是否选择聘请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因此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有必要请律师吗?以下是具体介绍。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很充分理由(比如存在严重的婚内暴力、对方重婚等),法院一般不会准许离婚,所以有人就认为反正请律师也离不掉,为了省钱干脆就不请了,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第一次起诉是...


·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里面其实有很多方面的规定
    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里面其实有很多方面的规定,除了会明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外,还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等问题,而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后,当事人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如果此时对方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的话应该怎么办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对方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怎么办协议离婚因为它的快捷方便,成本低,冲突相对较少,成为了许多欲冲出围城的人们的首选。但人们在看...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时间限制?
    两个人相约白头到老,但现实生活往往不那么如意,夫妻双方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或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因此便会选择离婚,俗话说,好聚好散,很多人可能第一时间选择双方进行协商从而协议离婚,这样对彼此都好,但也会存在起诉离婚的情况,那么起诉离婚需要多少时间限制呢?下面请听我们详细介绍。 一、起诉离婚的时间 1、起诉离婚是你的权利,不管分居多少时间,均可以提起离婚,但是分居2年是感情破裂的也即离婚的条...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 赔偿请求人:×××,族,现住×××,电话:...


·对于国家机关,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对于国家机关,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一、对于国家机关,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