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什么情况可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1、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在对方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是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END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之规定: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现行司法实践中,除非对方有能力且同意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因此,张女士可在离婚诉讼中与对方协商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关于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离婚、抚养纠纷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双方能够成功协商抚养费的只占很小一部分,大多数依靠法院裁判。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从该《意见》可以看出,抚养费的给付以定期给付为一般情况,一次性给付为特殊情况。而一次性给付的适用标准为“有条件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具备完全给付条件的标准选择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该意见的出台背景是在1993年,时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尚处于基础阶段,人口流动性不强,老百姓经济状况比较差,审判实践中适用完全给付条件的标准并无不妥。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人口区域流动性日渐增强,而社会道德教育又相对滞后,抚养费执行到位率低下,再以具备完全给付条件且选择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裁判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已无法保障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以及维护未成年人生存权,更无法使得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认为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条件就适宜或者应当适用抚养费的一次性给付:1、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具备完全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而是否具备这种能力,需要对义务人的收入能力、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来确定;2、适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对他们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管理抚养费的一方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可以通过对管理人的经济状况、道德水准等进行综合评估,降低管理人实施侵害、挥霍抚养费的风险,增加对其监管的可能性,若管理人自身经济困难或存在赌博等恶习,那么其侵害、挥霍抚养费的风险性就极大,不宜将巨额抚养费交到他手中。



  综上所述,为适应新时期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道德的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离婚、抚养类纠纷案件中的抚养费执行到位率。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就应当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故对于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存在争议。

法官认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

父母离婚后,虽然离婚的法律文书中保障了未成年子女获取抚养费的权利,然而这一权利的实现仍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由于父母离婚时存在激烈矛盾或为争养子女闹得不可开交,离婚后常常出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故意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再者离婚后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致使经济状况陷入困境,从而造成无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给付方也可能由于其他非主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会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于会因为年年追要抚养费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在给付方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将抚养费用一次性付清,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抚养费的支付风险。此外,抚养费用一次性给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的投入。父母离婚后分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旦出现拖欠现象,在另一方自行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基于现实情况,基层法院法官数量有限,人力、物力都很紧张,抚养费用的分期给付、多次履行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工作压力,增加司法成本的投入。

而抚养费用的一次性支付,不但能够减少未成年子女获取抚养费的风险,同时避免了离异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的纠纷,减少追索抚育费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必然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和适用。

但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并不意味着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当社会情势发生较大的变化,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明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时,或发生意外情况,已付抚养费无法支付子女意外增加的费用时,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抚养费用,以维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

6、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律师应注意,在书写离婚协议中,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独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的问题,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

   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深圳中院的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相关内容:

·一、夫妻离婚时处置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时处置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


·出轨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一、出轨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单纯在在外出轨,即使第三者怀孕或生了孩子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


·公务员年休假国家规定怎么休
    年休假是一般单位或事业单位给予员工们的一种福利,旨在通过休假来缓解员工的压力,希望借此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从而实现员工和事业单位双赢。那么,公务员年休假国家规定怎么休,今天就跟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吧。 公务员年休假国家规定怎么休 年假是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一、离婚怎样可以分的更多财产?
    一、离婚怎样可以分的更多财产? 1、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另一半有转移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让自己多分一部分共有财产,因为对方对共有财产是有平等的分割权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实关于死刑是否应该在司法量刑当中,在国际上一直就存在争议,目前好多国家在刑法当中并没有死刑的这一种裁决。但是我国历来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针对社会当中一些极大的犯罪案件,其实是适用于死刑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美好的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美好的,往往象征着一个家庭的成立。但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的就选择了离婚。离婚分为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协议离婚书的协议离婚。还有无法协议离婚的诉讼离婚,那离婚诉讼书要用打印吗有哪些法律依据。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


·离婚财产上诉书范文怎么写
    夫妻双方离婚后会进行财产判决,如果其中一方对该财产判决提出异议,需书写一份离婚财产上诉书向法院进行上诉,申请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共有财产进行重新裁定,以下是一份离婚财产上诉书范文以及离婚财产上诉书书写时的注意事项。 离婚财产上诉书 原告:秦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


·没结婚证老婆重婚犯法吗?
    没结婚证老婆重婚犯法吗?没结婚证说明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存在重婚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


·夫妻结婚2年离婚财产怎么分(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结婚2年离婚财产怎么分(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


·法定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一、法定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女方吸毒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女方吸毒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而吸毒并不在此列,所以即便因为一方吸毒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也与普通的离婚并没有区别。 二、离...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