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能帮你优先赢到孩子的抚养权?
1、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离婚父母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3、判决的依据主要根据双方的生活水平及教育场所设施,以孩子维护孩子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一方有能力,有时间能够照顾好的归其方的,主要是考虑小孩的日后生活及受教育,所以学区房是加分项,但不是决定因素。
4、对于女方不适宜直接抚养2周岁以下子女情形的理解
哺乳期内的子女,或者说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一)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将病传染给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母亲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甚至丧失直移抚养能力,此时由父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如果母亲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亲也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根据双方病情的轻重选择病情相对较轻、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三)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尽管属于遗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既然不尽抚养义务,要强迫她直接抚养,其对孩子也不可能出于真心尽力照顾,因而会不利干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允许。
(四)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在现实生活中,母方可能因为工作、学习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国留学,或者染有吸毒、赂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导致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父方直接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王女的,等等。——节选自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5、离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消除,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还有个绕不开的问题,那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果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那么按照双方的一致意见来执行就行了,但更多的情形是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这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让法院来决定抚养权归谁。
案例:刘女士和李先生经过恋爱结婚,并生下了一个孩子,然而两人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吵架,终于,在孩子8岁时,刘女士愤而离家出走。三年后,刘女士回来了,李先生便到法院起诉,称夫妻俩感情不和,妻子无故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刘女士则说,自己离家出走,是因为丈夫只要一喝酒就打自己,并非无故出走。她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必须归自己抚养。
那么,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并把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李先生。 你可能会感到不解,如果真如刘女士所说,她离家出走,归根结底是因为受到男方的家庭暴力,这场离婚纠纷的过错方就是男方,那么为什么法院还把孩子判给了男方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刘女士如果认为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主张李先生支付赔偿费的。损害赔偿当然指的是财产,抚养权涉及的是孩子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财产的范围。
6、案例:李军是当地做皮草生意的富商,2008年2月与王红结婚。双方在2009年6月生育一子李耀,随后王红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2013年10月,王红以李军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且对自己时常进行家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查,双方确实因家暴感情实质破裂,但双方在法庭上对于子女监护问题争执不下。
李军认为,自己婚前拥有丰厚身价,婚后更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而王红由于婚后辞去工作,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严重不足。如果王红愿意放弃抚养权,自己可以给予其适当补助。李军认为,自己可以提供孩子更好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孩子理应让自己抚养。同时,李军强调,自己虽然实施家暴具有一定过错,但却从未打骂过孩子,不影响其与孩子的感情和自身获得抚养权的资格。
经审理,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同时判决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从实践中看,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在本案中,男方具有明显的家暴行为和家暴倾向,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种榜样示范力量可能对于孩子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家庭中的一贯表现,如果监护权由男方行使,女方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男方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对于孩子照顾难免有所欠缺。相反,女方作为家庭主妇,在长期对孩子照顾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感情,且对孩子成长和孩子心理也较为了解,虽然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在男方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与关怀。最终,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同时判决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所以此时即使有重金可以买来的学区房,也不能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7、抚养权案件的强制执行:此类案件如何执行,才能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行为的执行,指要求被执行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也成为积极的行为,即被执行人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某种行为;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指被执行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停止侵害。从我国某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院强制执行禁止对人身进行直接强制,不能强行带走小孩,不能强行实现夫妻一方对小孩的直接监护。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办法,如代履行或执行罚。对拒绝配合执行未成年人抚养归属裁判文书、探视权行使的。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会苦口婆心做他的工作,做工作无效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妨害执行的执行义务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过罚款、司法拘留之后仍然妨碍破坏民事执行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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