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继承开始,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继承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tjlytel}}>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2、案例一:魏某夫妇生育两个儿子魏甲、魏乙。2000年,魏某夫妇借钱购买了石河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在替父母偿还房款时,魏乙写下了书面声明,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帮助父母偿还购房借款<{{tjlytel}}>,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于是魏甲帮助父母偿还了全部房屋借款。2005年,其父因病去世,该房屋50%的产权作为遗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现在魏甲诉至法院,以魏乙已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继承父亲50%的产权。

“小儿子(魏乙)在签名放弃声明时,我和他爸爸都在场,也签了名字,他是自愿放弃继承权,房屋的全部借款都是大儿子魏甲还的,房屋也应该属于大儿子继承。”法庭上,魏某妻子如此陈述。

但魏乙在庭审中却声称自己没有写过这样的声明。“父母房屋借款我确实没有帮助偿还,但签名的时候是一张白纸,纸上的其他内容是后加上去的。”魏乙明确表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应该按法律规定依法继续分割。<{{tjlytel}}>

法院了解到,继承房屋的所有借款均由魏甲代为偿还,虽然魏乙称自己签署声明属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放弃声明真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主审法官表示,即使魏乙确实是自愿放弃继承房产,但他所签署声明是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也就是其父并未去世前所签署,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是否能够翻悔。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那么继承未开始时,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应该推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表示是可以翻悔的。最终,魏甲给付魏乙房屋补偿款2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案例二:据公开的报道,让富贵鸟前执行董事子女甘愿放弃继承权的起因,是诉讼标的额高达2.9亿余元的农业银行石狮支行与富贵鸟集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已去世的林国强因担保关系陷入其中。

而银行方面,提出诉讼请求是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这里牵涉一个法律知识,即放弃继承权,能否逃避债务?<{{tjlyte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富贵鸟前执行董事林先生的子女均为香港居民,在案件调解中“到庭声明放弃继承权”,故符合最高法解释中的前一种情形,并被“认定有效”。

另外,从后一条解释看,所谓不能履行的义务,须是“法定义务”<{{tjlytel}}>,如果仅仅是影响了约定义务的履行,那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仍生效力。

那么,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财产,来避免对外承担债务呢?根据《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行使代位权,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受偿实现债权。从2.9亿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具体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法院也依据上述规定从中进行调解,并了行使代位权。

当然,有一点需要指出,泉州中院审理时,应该会有一个认定,即林国强生前因担保产生的连带债务,并未用于其在香港子女个人的家庭生活,是企业担保链问题,故而推定不属共同债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tjlytel}}>,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tjlytel}}>,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当继承人要求只继承部分遗产时,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为其办理遗产的析产协议或放弃遗产的公证。

5、案例三:2014年6月,詹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不慎撞到路边沟内,致车辆起火,将詹某及乘坐车辆的李某、孙某当场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的继承人登报声明放弃对詹某遗产的继承。李某、孙某的继承人将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父母、儿子诉至法院,各请求判令詹某的继承人赔偿6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能否将继承人直接列为被告。法院的观点是:



  首先,《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再次,实践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民诉法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詹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再者,虽然詹某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因此,只要原告有证据证实詹某尚有遗产,那么詹某的继承人作为詹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

6、熊威、熊静、熊兵、熊军之子都通过书面材料或笔录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不参加本案诉讼,诉争房归熊照所有。另外,自2003年到2008年母亲去世,熊威、熊静、熊武、熊兵每月支付了50元给母亲使用<{{tjlytel}}>。

法庭上,被告熊武辩称,2003年1月29日的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是父亲去世后“头七”的日子了,本人很不情愿签下的。该协议没有母亲和老五熊军之子的签字,该协议合法性存在瑕疵,至今也没有相关的补充内容,缺乏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协议不是遗嘱,没有遗嘱效力,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本案中所有子女对遗嘱具有同等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熊家父亲去世后,按照其遗愿,原、被告双方以及熊威、熊静、熊兵签订了协议,约定诉争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其对母亲的照顾义务。该协议的签订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虽然没有原、被告母亲的签字,但签订协议时母亲在场,对协议内容知晓,在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tjlytel}}>,也未作出否认该协议的行为,可推定其认同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协议基本履行了对母亲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被告熊武就应视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份额,该继承份额归原告熊照所有。虽然被告在母亲生前也尽心尽力予以照顾,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提倡。但照顾父母并不能影响到被告放弃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该案审理过程中,熊军的儿子在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其份额归原告所有,故判决被告履行2003年1月29日签署的协议,确认诉争房归原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tjlytel}}>。

7、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并无太大争议。容易导致歧义的问题是继承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问题。 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的将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完全割裂开来。持这一观点的认为,继承权实际上是以民事权利为内容的一项权利资格,把这种权利资格归属为取得财产上的一种期待权,并非实际财产所有权。<{{tjlytel}}>

继承权既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资格,同时也具有现实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因继承事件的发生,使得继承权与财产权相互联系起来。夫妻这种继承的权利资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即可获得的,或者说这种权利资格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是在没有继承事件情况下就依法可备的权利。当继承的法律事实具备时,则继承人对继承的遗产已经拥有了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此时的继承权属于具有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tjlytel}}>
相关内容: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法庭会判决两人离婚。离婚不仅关系到财产上的分割,一些有孩子的家庭也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在抚养权上比较占优势的一方来抚养。另一方则要支付抚养费用。关于离婚有两个小孩抚养费怎么算的?下面则是关于离婚抚养费的介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一、刚结婚三个月就离婚彩礼退吗?
    一、刚结婚三个月就离婚彩礼退吗?结婚三个月离婚,并不一定可以退彩礼,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可以退还彩礼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夫妻离婚了如何不付抚养费?
    夫妻离婚了如何不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国家赔偿诉讼提出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一、国家赔偿诉讼提出被告不适格怎么办?国家赔偿诉讼中提出被告不适格应该及时申请更换被告,而一般国家赔偿诉讼中被告为:1、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规则又...


·婚姻是一条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
    婚姻是一条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有的人再这条路上摔倒多次,那么当你再婚后,再次离婚,而现任妻子在再婚前便有孩子,那么这次离婚后是否需要再次支付抚养费了,再婚离婚子女抚养费该怎么计算了,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 (一)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离婚,却并不必然导致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再婚时,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继父母,双...


·2023年离婚需要起诉离婚证据吗?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的离婚,是双方到民政局直接离婚就可以的,而起诉离婚需要聘请律师,并且要准备充足的相关资料,户口本、结婚登记书等,那么,2018年离婚需要起诉离婚证据吗?下面我们为您搜集了一些关于2018年离婚起诉离婚证据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


·一、拆迁户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拆迁户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没有过错,平分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如果有出轨行为或者婚外情而导致夫妻破裂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或者不分给外遇一方,所以受伤害一方要尽力收集相关证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协议离婚后起诉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破裂决定离婚时,通常会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后商议的结果一般是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有时也可能出现一方抚养且并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但在现实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负责孩子的抚养方或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或因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抚养孩子存在困难,需要另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用,那么,协议离婚后起诉抚养费吗? 一、离婚后可以起诉孩子抚养费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


·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


·诉讼离婚要收多少钱 诉讼离婚怎么收费
    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除了要同时提交书面的离婚起诉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交纳一些费用,主要就是案件的受理费。当然这个费用的承担,最终都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那通常诉讼离婚要收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要收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


·婚外同居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婚外同居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