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现许多误解,比如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许多人把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混为一谈,下面就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进行简单说明。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如何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来辨识。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的雇主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发生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他们与雇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2、从被雇佣者的主体身份来辨识。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第2条“劳动者”作出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干部。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3、从争议事项性质上来辨识。判断争议事项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争议双方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二是双方主张的请求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通过上面的简单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是有明显差别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同法中的内容,雇佣关系是民法中的内容,两者的适用范围和经济意义皆有不同。熟悉其中的区别和各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劳资关系纠纷提高法律意识。



相关内容:

·工程的招标合同怎么写?
    工程的招标合同怎么写? 招标具有公开性,相对于中标通知书与投标合同而言,招标合同要复杂得多,包含的内容、涉及的领域也更广,所以对于刚接受工程项目的新手来说,通常不知道该如何写一个工程的招标合同,应大多数朋友的要求,我们为您整理了一篇工程招标合同范本。 工程招标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为兴建___...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是怎么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


·劳动者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了,此时劳动者应该怎么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才能要求工伤赔偿,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工伤的赔偿。所以当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怎样索要工伤赔偿呢?1.首先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也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违反劳动法吗?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违反劳动法吗?辞退双倍赔偿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


·工伤认定上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不同理解,可能关系到意外事件能否被评价为工伤事故,所以需要在法律规范中加以明确,只有明确事故性质才能合法合理的申请救济,那么我们就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比如工伤认定上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由本网编者为您整理的材料。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劳动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我工伤的上下班途...


·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规定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怎样算工伤鉴定标准中的一级伤残?
    工伤鉴定是职工受伤之后向单位索要赔偿金的重要依据。工伤鉴定会标明当事人的受伤情况和程度,单位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伤残程度越高的职工获得的赔偿金就会越高,而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那么,怎样算工伤鉴定标准中的一级伤残呢? 一、怎样算工伤鉴定标准中的一级伤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一、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 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资卡交易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是什么争议都受理,那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以及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简单讲一下。 一、女职工哺乳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


·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转眼马上就到端午节了,端午节既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在端午节放假,如果因为生产所需要职工加班的,要支付一笔加班费给职工。企业是否支付加班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那么端午节加班是哪天?下面我们给广大劳动者介绍下这个知识。一、端午节加班怎么计算加班工资按照标准,当天(端午节)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