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索赔意向书包含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索赔意向书包含哪些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词汇吧,但很少听到索赔这一术语。不过这对于学习法律或者经济的朋友来说这应该并不陌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事项后,无论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索赔的。那么建筑工程索赔意向书怎么写?

建筑工程索赔意向书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序言。

(2)索赔事项概述。

(3)具体索赔要求。

(4)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承包商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商的具体索赔要求。 在总论部分之末,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各人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工程项目雇主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承包商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 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

(2)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

(3)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

(4)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

(5)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地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雇主和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到的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承包商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l)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2)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 承包商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l)工程所在国政治经济资料。包括重大新闻报道记录。如罢工、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

(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包括工程师的指令;与雇主或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麦;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工地风、雨、温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或摄像;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包括施工进度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 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表等。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据部分,这也是自己是否能得到索赔款的关键部分。索赔方需要说明自己索赔的根据,以及索赔款的计算方法,若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建议咨询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有何规定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有何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虽然根据你先...


·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
    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对于经济纠纷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经常会遇到在法院判决之后,对方不予执行的情况。那么,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是多久呢?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


·一、60周岁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60周岁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年满60岁的人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自然就没有什么工伤赔偿。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索要赔偿。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的,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在司法实践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劳动合同没到期离职违约金是否要给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没到期离职违约金是否要给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 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工伤认定的法定行政机构是什么?
    意外事故发证是不可预知的,在工作中很可能发生意外事故而给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损失,工伤就是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伤害,工伤出现以后要先对工伤进行工伤伤残的认定,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工伤认定部门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的法定行政机构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


·一、劳动合同签了以后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签了以后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


·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
    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1、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 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 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 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


·员工羁押期间是否开工资?
    员工羁押期间是否开工资?一般可以开工资,员工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但是,虽然这个时候没有人身自由,但法院还没判决定罪,不确定是不是犯罪,按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员工,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内,可以暂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按时发放工资。员工被停发工资之后,后又被宣判无罪的根...


·苏州辅警工资福利是怎样的?
    辅警是公安力量的补充,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辅警相对于普通民警来说,略有差别。辅警的工资待遇也是想成为辅警一员的朋友所关心的。但是在苏州这种经济发达的地区,辅警的工资福利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下苏州辅警工资福利。 一、什么是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待遇”虽然连在一起,但性质不同,内容也不同: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可以晚于合同开始时间吗?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可以晚于合同开始时间吗?1、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可以晚于合同开始时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订立,也可以延后订立,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以签订之日为准,为维护合法权益,最好先订立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凡事总有例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是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则要给予劳动者一定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哺乳期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是多少。 一、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哺乳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按劳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