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

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是否畅通和道路的建筑质量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刚修好的市政道路就出现了损坏,这背后反映的就是工程质量不过关。作为重要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要保障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
1、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市政道路多为政府财政筹集资金,在确定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随意性。另外,市政道路设计时要结合本城市的近期规划和长远期规划,综合考虑与给排水、电力、燃气及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置和交叉,避免发生大幅调整路线和管线布置冲突等现象。因此,建设单位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要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和联系,协调好各个管线单位间的关系,尽可能让设计单位交出高水平的设计方案。2、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管理人员是工程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更是质量的创造者。因此,要提高施工质量就要提高施工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另外,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岗位职责且责任到人,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和大型结构物施工档案以明确质量责任。3、加强施工材料的控制材料的性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寿命,所以材料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项目质量监管部门对工程材料的监管,应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质检员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监管工程师也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查、抽样测试和复试,以保证用于施工的材料的质量。4、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在市政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规范施工行为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和责任,使监理工程师能科学、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按图监理。除此以外,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做好质量监控,准确确定质量控制点,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做好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有不规范施工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1、工程设计对工程质量的制约。工程设计是工程施工的前提,没有高质量的设计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工程。一个项目由一个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主持负责,能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设计理念,从而做出优质的设计方案。另外,设计中使用的测量数据不准确、结构方案不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必然留下无法弥补的质量隐患。2、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工艺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该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另外,市政道路经常受到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还要根据施工实际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多变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组织动态计划。3、工程参与人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有很大的影响。作为施工技术人员要熟悉工程情况、设计意图和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施工人员还要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反映情况,保证整个施工过程顺畅进行。综上所述,针对影响市政道路工程的因素,建设方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企业责任心、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材料控制等措施,确保市政道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且,建设方还应该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监控。



相关内容:

·脑梗在公司发病属不属于工伤?
    脑梗在公司发病属不属于工伤? 一、脑梗在公司发病属不属于工伤? 如果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如果抢救过来了不算工伤。如果属于本人自身的疾病,单位不承担责任,走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工作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我们您都知道在工作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保障我们员工的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的东西。劳动合同在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有重要的作用的,那么未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工资吗? 经济赔偿金应该按《劳动合同法》限定的金额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再加一个月薪水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要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建筑方和开发商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修建的过程当中出现偷工减料的事项,这样就会对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为了保证建筑物能够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东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一、东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模板工程 :模板轴线偏位...


·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规定是什么?
    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规定是什么?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规定是劳动者可以依据我们国家的仲裁法律规定来提出仲裁,《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


·一、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劳动局?
    一、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劳动局?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


·劳动者在单位上班之后完成分配的任务就会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单位上班之后完成分配的任务就会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是很多人只会在意自己最后拿到工资总额是多少而不去在意究竟自己的工资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这也就让很多企业少发工资提供了机会。下面一起来看看标准工资包括哪些部分组成?标准工资包括哪些部分组成?随着单位分配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也频繁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多发性、严重性等特点。所以我们要对工程质量严肃以对。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我们可以寻求以下法律依据,让我们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的建设法规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一、成都市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成都市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标准是什么? 成都市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如何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


·如果员工上班前撞到工伤吗?
    如果员工上班前撞到工伤吗?若承担事故非主要责任以下的,属工伤。可获得工伤及交通事故双重赔偿。事故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之日子三日类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对方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分担,对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伤者或受害者家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遵医嘱)、陪护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有很多人在建筑工程这一方面进行工作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有很多人在建筑工程这一方面进行工作,这时我们会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这里我们要注意保险生效日期为保单列明日期,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给参与建筑工作的人们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其中包含了许多的方面,下面就说一说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含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


·试用期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下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员工试用期工资各有不同,国家没有统一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确定或发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