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后,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发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会向法院递交一份公诉意见书,阐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那么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告诉您。

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书

某某法院:

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结合与辩护人有分歧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事实、定性及证据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确有相似之处,比如一般都具有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方式,但是,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说:

首先,从主观目的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从行为构成上看,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第三,从客观后果上,是否造成了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是二罪之间的重要区别。

集资诈骗罪具有三个显著特征:手法欺骗性、被害人涉众性、损失严重性,行为体现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具备了这些属性。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本案。本案中,陈某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虚构了以下三个事实:

1、虚构的第一个事实:在公司设立之初,被告人向亲友、员工虚构自己是某某集团“共管投资基金”操盘手,甚至向自己的父亲提供了伪造的劳动合同,骗取亲友对他的信任,帮助他开办公司,招揽客户。事实上,陈某最初的客户资源都是其员工亲朋,为满足自己膨胀的野心,陈某不惜利用身边人对他的青睐与认同;

2、虚构的第二个事实:24%的高回报,这是被告人吸引客户投资的最重要手段,无论是他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中所承诺的收益,还是他向员工提供的投资清算单,他的战绩一直保持在24%的盈利,基本没有亏损的不良记录,这也是他仅凭员工、朋友的口口相传就能在短时间内聚集几百名客户,并且投资门槛从500万一升再升高达1000万元的重要原因;

3、虚构的第三个事实:对资金真实用途,被告人并未全部投入期货交易,按照客户的委托理财协议,被告人有义务将客户资金全部投入期货账户,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但事实上,只有很小部分资金约8000万元进入期货账户,不到资金总量的20%,其他绝大部分被被告人用于开办自己的其他公司,经营某某车队。相关证据显示,仅车队营运一项就动辄几千万投入。另外,被告人还为满足私欲,购买了大量的房产和40余辆豪车,这些用于个人挥霍的资金均来自于客户的投资。

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显而易见,本案被告人陈某系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敛财。此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诉人在这里具体剖析陈某的欺诈行为,也是为了证实他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我们再来看看本案的第二个特征—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涉众性。

被告人以公司员工、亲友为媒介,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敛资,由于其员工、亲友本人在某某公司均有投资,因此,介绍来的客户也对陈某的盈利能力深信不疑,短短几年里,招揽客户达580余人,涉及资金3.9亿余元。回顾案情,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采用的具体实施方法为:

1、对于员工完成客户指标实施具体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广泛吸纳客户资金;

2、定期刊发企业广告手册,召开客户推广会议,吸引大客户和潜在客户投资;

3、提高投资门槛,让客户自行筹措资金以满足最低限额要求,因此,除了与某某公司签约的580人以外,还有其他隐名投资者,实际涉众范围更加广泛。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我们看到,陈某没有履约能力,置投资人资金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再一次印证了他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关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问题的说明

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被告人是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相关委托理财协议,但仍应该认定为个人犯罪。

1、某某公司的成立与日常经营由被告人一人决定,包括他将客户的钱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用于购房购车,均不需要与公司其他挂名股东达成一致,并非股东意志的统一,没有单位意志的体现;

2、从实际资金流向来看,签约后客户资金均按照陈某的要求打入其个人账户,支配和使用均按照陈某个人指示;

3、自某某公司成立,所开展的唯一业务就是同客户签订期货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而该公司根本没有期货投资的资质,就是“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而且在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所以本案不应以单位犯罪论,而应认定为被告人个人犯罪。

三、关于某某公司员工非本案共犯问题的说明

辩护人在质证时提出,公司员工均参与到公司经营和敛资的过程里,他们的行为到底如何评判。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以某某公司的员工作为推广理财产品的主要媒介,为员工设立绩效考核的奖惩制度,但是,员工不是被告人的共犯:首先,某某公司的员工对于被告人以诈骗的方式敛财并不知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他们为什么会注资成为股东,为什么会介绍身边至亲好友加入投资队伍,就是因为他们也被陈某蒙在鼓里,就像被告人所供述,除了他自己没有人知道原来事实的真相如此可怕;其次,某某公司员工的工资及收益是陈某为了给自己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所付出的成本,绝非分赃性质;第三,很多某某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投资,因本案受损也是被害人的身份。我们怎能将这些受利用、受鼓惑、受损失的某某公司员工被评价为共犯?

四、公司经营费用不应从认定的犯罪金额中扣除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用于公司经营的费用共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用于某某公司日常开支,第二部分投资某某公司,第三部分某某车队运营,这三部分开支均不应从本案认定的犯罪金额中扣除,原因如下:

1、某某公司作为被告人犯罪的载体,是其吸纳客户投资的渠道,该公司的员工也是招揽客户的主要媒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是陈某的犯罪成本,应计入犯罪数额,不必扣除。

2、投资某某公司以的费用是被告人对所骗取资金的支配和使用行为,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将投资期货的资金挪作他用,所侵犯的不仅仅是集资者的知情权,更是几百人的切身利益,所查证的上述资金全部有去无回,实际上也证明了被告人置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为满足自己好大喜功的一己私欲而对骗得资金的处置,从斥巨资经营车队却分毫未赚的情况来看,甚至可以将这样的做法定义为“变相挥霍行为”,当然不能将这些费用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被告人“赌博人生”的态度造成了自己今天的悲剧,同时也造成了很多投资人整个家庭的举步维艰,被告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是,目前尚未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合议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综合作出公正的裁判。

某某检察院

日期

由此可见,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会写清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和过程,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然后附上对犯罪嫌疑人判刑的主张。法院在接到公诉意见书后,会认真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最终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还要结合诈骗金额和具体的犯罪情节等因素而定。


相关内容:

·刑事赔偿伤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伤残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赔偿伤残规定是根据其伤残等级,也会相对应地进行一些赔偿。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


·哪些犯罪会判死刑 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
    哪些犯罪会判死刑 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 在我们国家,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是会被判处死刑的。具体都有哪些犯罪会判死刑呢?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而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意味着犯罪人将不再有改过的机会了。对于犯罪人来说,如果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哪些犯罪会判死刑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


·伪造签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伪造签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一、伪造签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伪造签名要依据伪造签名的目的而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是用于诈骗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非法集资罪管辖内容有哪些?
    随着网络化技术的全面发展和应用,非法集资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涉案人员形成组织危害性扩大,涉及的经济财产也越来越多,因此,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不容忽视,这需要提高全民认知意识。这就要求您对非法集资罪有一定的了解,本文总结的就是关于非法集资罪管辖的部分内容。 一、非法集资罪的定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抢夺危险物质罪怎么判刑
    从我国法律的发展史来看,抢夺罪自古有之,且一直以来的量刑都是比较高的,随着我国法律构造的完善,抢夺罪的罪名也随着完善化,不同的抢夺罪的处罚标准是存在着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抢夺危险物质罪怎么判刑的相关信息。 一、抢夺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件等物质。 2、客观要件 盗窃...


·刑诉法解释139条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古代,地方官员审判死刑那件后,需要将案宗进行整理,然后一级级的上报,最后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此项制度发展到现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查起诉程序,该程序是由刑诉法解释139条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139条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程序...


·刑诉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在公民的权益受到其他社会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侵害,并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会到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对于案件清晰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情,并以实际法律规范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判刑,若满足刑诉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的,经申请,检察院会判处缓期执行。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


·什么叫抢劫罪 ,立案标准是什么?
    说起抢劫犯罪,相信您都知道这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最高可以达到死刑。那么您知道从法律角度讲什么叫抢劫罪吗?而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抢劫罪 抢劫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


·一般酒驾拘留多久,怎么处罚?
    一般酒驾拘留多久?饮酒驾驶视情节不同处以15日以下拘留,醉酒驾驶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6月以下的拘役,导致严重后果根据实际情况量刑。酒驾类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现行法律规定,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二、酒驾怎么处罚?对饮酒驾驶的处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


·强奸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强奸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强奸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依照法院具体判决来承担,即接受刑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持刀没有伤人拘留几天
    持刀如果实施的是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


·绑架抢劫判刑多少年时间?
    绑架抢劫判刑多少年时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九...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