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农村施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农村土地承包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时时有发生的,由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怎样的流程来处理此类纠纷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

(一)立案

立案是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调解仲裁程序的行为。

注意事项:

1、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条件。依据《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审查是否具有不应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具有如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1)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2)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3)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类纠纷。

3、在法定期限内(5个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应以未经调解为由拒绝受理。

5、确定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组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承担着审理具体争议案件的职责,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裁决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上述名册中指定。

仲裁庭主要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在裁决前先行调解;有权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进行缺席裁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有权决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经当事人申请,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有权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更换后,仲裁庭有权决定以前进行过的部分或全部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等等。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事项:仲裁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三)审理前的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有: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2、被申请人反请求,即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标的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注意事项:

1、仲裁庭应对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若成立即与原请求合并审理。

2、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确定,为后续的审理活动奠定基础。

3、在整个审理前的准备中,仲裁庭应当适时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四)仲裁证据

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仲裁过程中,凡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该事实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事实,均可作为仲裁证据。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证明自己主张的根据,是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合法权益、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证据制度是仲裁程序的核心内容。

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举证。《调解仲裁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调解 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主动开始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不以仲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主张或申请为必要。

3、依法保全证据。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庭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采取及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证据保全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书面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说明理由,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五)财产保全和先行裁定

1、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调解书得到执行,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将之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或相关物品被转移、隐匿,或被处分和自然灭失,妨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调解仲裁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财产保全的要点:第一,当事人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第三,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第四,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第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先行裁定。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就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事实,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裁定。先行裁定适用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如果不先行裁定,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乃至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先行裁定的条件:第一,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是在最终裁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所先行作出的裁定。所以,先行裁定必须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第二,不先行裁定会影响农业生产或申请人生活。先行裁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用,否则应由终局的仲裁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先行裁定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第四,先行裁定的内容必须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措施:一是维持现状,即对于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承包地占有的现状,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不得改变。例如,尽管双方当事人对某承包地的经营权有争议,但应尽可能不要影响农业生产,尽可能保护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收回自认为是自己的土地并毁损农作物,另一方当事人就可申请先行裁定。二是恢复农业生产,即要求双方当事人搁置争议,在最终裁决作出前,恢复农业生产活动,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取土、改变占地事实状态的行为,直到仲裁裁决作出。另外,《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了一个“等”字,说明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只要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而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均应属于可以先行裁定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程序:首先,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仲裁庭进行先行裁定的前提。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庭记入笔录。其次,仲裁庭审查并作出裁定。仲裁庭收到先行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裁定的决定。仲裁庭认为应当做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最后,先行裁定书的执行。先行裁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定书的内容。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对证据是否属实的审查认定,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的活动,也是当事人进行对质、辩论的主要阶段。开庭审理是仲裁程序的实质阶段。

《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开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开庭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注意事项:

1、熟悉仲裁规则,制定好开庭计划;

2、准确判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

3、把握时机,适时组织调解;

4、重视质证过程,用证据说话,尽量不发表仲裁员个人看法。

(七)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开庭审理终结后,仲裁庭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与之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

注意事项:

1、仲裁裁决的依据。根据《调 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2、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必须如实且全面地反映仲裁庭的观点和意见。独任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合议仲裁庭的各个成员之间则可能出现意见分歧,其最终意见的形成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各个仲裁员意见一致时,应当按照仲裁员的一致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产生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详细记入仲裁庭评议笔录;如果仲裁庭难以形成多数意见,《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的效力。《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变更该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在当事人履行该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

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纠纷后,相关当事人需要书写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仲裁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处理纠纷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相关内容:

·集体应该怎么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法律规定,个人或集体通过土地转让或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但是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复杂,那么集体应该怎么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3、土地使用的权...


·焦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焦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征地政策的实施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福音,农村居民可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金额,同时征地政策的实施可以加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规范化使用。此外,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是有所差异的,那么焦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么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 焦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


·政府征地树木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农民来说,可能在现代社会当中,他们都希望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能够及时的征收因为征收的话,会存在一个大笔的征收款项的分发。在我的现实生活中,这比征收款很容易出现一些争议。那么政府征地树木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政府征地树木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在我国国土资源土地上,有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之分,虽然都是归国家所有,但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所以作为享受土地资源的我们,应当了解一些关于土地法律的知识。对此,我们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下面将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人们的生活栖息与土地不可分割,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种稻谷,在土地上盖高楼,千百年来,土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财富。如今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非常紧缺。所以我们要有效的使用土地,注重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土地的使用方式有很多,那么,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我们马上为您解答。一、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人类最早对...


·一般地
    一般地,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不跟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等,公司通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在这些情况之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那么公司可能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基于自己的意思,主动跟公司提出辞职,那么即会没有经济补偿金。 不过,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辞职,比如公司长期拖欠...


·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模板
    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的模板 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在我们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很容易出现一定的纠纷的,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在进行出让的时候,进行签订好相关的合同。另外,为了解决相关的纠纷,我国也是出台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来进行确定一定解决纠纷的标准。那么,相关的规定都是有哪些呢?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作为流动人口极为集中的地区,人们对于房屋租赁的需求十分旺
    上海作为流动人口极为集中的地区,人们对于房屋租赁的需求十分旺盛。这就需要相关法规进行有效管理。可是,有很多人对相关管理办法并不了解。那么,上海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


·最新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最新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就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对被征地人做出的征地补偿款。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农村离婚财产土地可以分割吗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离婚进行分割时,应按照以下方式分割:首先,如果婚后一方的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其在原居住地已经承包而新居住地没有分配其承包土地,原承保的土地不会收回,同时也不享有另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共同经营、管理,所获得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次,对夫妻关...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东部工业发展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8400元/亩;旱地/园地:34200元/亩...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