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新婚姻法 死亡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同外界产生资金上的往来。有时候,夫妻一方死亡后,其负有的一些债务还没有还清,比如信用卡欠款、银行贷款等。而我国的民法典是关于公民结婚、离婚等方面重要法律文件,那么,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一、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夫妻中一方去世后的债务清偿在民法典和民法典中有规定,即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属于一方的债务,可由去世一方的遗产清偿。具体规定如上: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 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如果其负有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 死亡一方的债务应该由另一方承担,用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死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则活着的一方可以不同共同财产支付,而用死者的个人财产,也就是遗产部分偿还债务。等清偿完毕后,留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别继承。


相关内容:

·一、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配有何规定?
    一、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配有何规定?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属于夫妻间共同的财产的,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离婚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


·账户有钱欠钱不还怎么办?
    账户有钱欠钱不还怎么办?公司欠款不还可以协商或者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发生公司欠钱不给怎么办,律师建议您到人民法院,以下就是诉讼的步骤:1、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对方有公司欠钱不还钱怎么办
    公司欠款不还时可以先与公司负责人协商,如果公司拒绝还款,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去起诉公司。在遇到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的公司时,债权人可以从公司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司和股东发生财产混同等情况,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主张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追回公司欠款措施:1、向公司负责人索要欠款。欠款到期后,债权人可凭借欠款凭证向公司负责人索要欠款。2、向人民法院起诉。欠款到期后,公司方面拒绝还款,债权...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协议是否仍然有效?1、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而未经清算的,债权人以借款人、清算义务人为...


·高利贷的借条有效吗 高利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高利贷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存在的信贷形式之一,在民间金融活动中一直充当着非常活跃的角色。但是现在的高利贷却不是全部被法律所认可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高利贷的借条有效吗?而要是在这方面发生了纠纷的话,此时高利贷的诉讼时效又是多久?下文中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高利贷的借条有效吗 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所以高利贷借条自然就违法了,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


·借条两年就失效么在厂里借钱打借条由谁写?
    借条两年就失效么在厂里借钱打借条由谁写? 一、借条两年就失效么在厂里借钱打借条由谁写? 借条三年才会失效的,而且对于借条也是由债务人来进行书写;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期条款是刑诉法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诉讼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被用到的频率是越来越高,因为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在审理案件中需要用到程序法的部分。您都知道的是,刑诉法中规定了延期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有的人对此并不是十分的熟悉,比如说延期条款是刑诉法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概念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没有欠条但有录音有用吗,录音的效力是怎样的
    没有欠条但有录音有用吗,录音的效力是怎样的? 生活中,借钱有欠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方式,而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打欠条。但是如果没有打欠条或者欠条丢失了,只剩下录音,那么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做出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没有欠条,但有录音有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无抵押无担保信用借款的风险
    无抵押无担保信用借款的风险 一、无抵押无担保信用借款的申请条件 1、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50岁以下; 2、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二、无抵押信用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已婚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本地长久...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