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事共同犯罪的分类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中,虽然多数情况下都是自然人单独犯罪,但也不保证就没有共同犯罪的情况出现,一般共同犯罪都是指几个行为人在商量了之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因此才会构成共同犯罪。那通常刑事共同犯罪的分类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基本上是任意共同犯罪。对任意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对这类犯罪一般仅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即可。刑法理论通常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与多众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贿赂罪是其适例。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问题是,在第三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处理?国外刑法理论对此存在激烈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者在规定对向犯时,当然预料到了对方的行为,既然立法者不设立规定处罚对方的行为,就表明立法者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如果将对方按照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精神。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对方的参与行为是可罚的教唆与帮助,但只要属于对正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就不具有可罚性;如果超过了定型的参与形式,则应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对方积极地实施参与行为,就能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如主动要求卖主出售淫秽物品给自己的,就可以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教唆犯论处。第四种观点认为,立法上不处罚对方的行为,实质上是因为对方的行为不具有共犯者的违法性或者不具有责任;因此,如果具有违法性并具有责任,则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本书认为,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这类犯罪时,当然预想到了购买者的行为,既然刑法不对购买行为设立处罚规定,就表明刑法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不能将购买者认定为从犯或者帮助犯。但是,如果购买者唆使原本没有贩卖淫秽物品意图的人贩卖淫秽物品,则可能成立教唆犯。

多众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包括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第317条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后者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其中,有的条文规定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的条文只规定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在后一种情况下,也不能根据总则规定处罚其他参与行为。因为多众犯涉及的人较多,立法者规定只处罚几种参与行为,正是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如果另外根据总则规定处罚其他参与行为,则违反了立法精神。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静蝴巳罪的性质、目标、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

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7]认定时应特别注意与同时犯的区别。

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犯是没有太大疑问的。例如,甲已经非法拘禁丙三天,乙从第四天起与甲共同非法拘禁丙的,甲与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持续犯的场合)。再如,A已经向C实施了欺诈行为,使C产生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B得知真相后参与诈骗,从C处取得财物时,B与A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复数行为的场合)。

问题是,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例如,甲以抢劫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后,乙以共同抢劫的意思参与犯罪,取走了丙的财物。由于乙明知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而且抢劫行为并没有结束,又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并实施了属于抢劫罪的部分行为,故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如果甲的暴力致丙死亡,乙是否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呢?肯定说认为,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应当承担责任。其主要理由是:(1)既然后行为人了解先行为人的意图,并利用先行为人已经造成的事态,就表明二者就行为整体形成了共同故意。(2)在法律上,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是因为相互了解和参与实施而对他人的行为也承担责任,至于相互了解的时间则不是一个重要问题。(3)后行为人利用先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就如同利用自己引起的结果,理应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否定说则认为,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有两点:(1)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或已造成结果时,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因而不可能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2)后行为人虽然了解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但这并不表明二者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有共同故意,也不表明该行为及其结果由二者共同造成。本书赞成否定说。了解先行为人的意图不等于与先行为人形成了共同故意;利用先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承继的共犯:不承担没有实施的加重情节。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分别来看还是作为整体来看,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实施的只是教唆或帮助行为,则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只要二人实施的是同一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即使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也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同抢劫,甲持刀威胁、乙夺走财物,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对简单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由于各正犯人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而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一个整体,每个正犯人的行为都是其他正犯人行为的一部分,其他正犯人的行为也是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故正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对通过其他正犯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即使不能查清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也要令所有正犯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丙,即使只是甲的一发子弹造成了丙死亡,乙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再如,A以强奸的故意、B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由A的行为导致C死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A、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A、B均对C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A承担强奸致死的刑事责任,B承担抢劫致死的刑事责任)。又如,甲、乙共同杀害丙,造成丙的死亡,但不能查清谁的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由于成立共同正犯,甲、乙均对丙的死亡负责。

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认区别对待与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共犯人应区别对待,即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实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从犯与胁从犯,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不言而喻的是,各共犯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这几种共犯人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以主犯、从犯或胁从犯论处。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的分类还值得研究。根据这一分类,有些共同犯罪可能既不是简单共同犯罪,也不是复杂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教唆丙抢劫他人财物,但丙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甲、乙二人构成共犯,但其犯罪既不是简单共同犯罪,也难说是复杂共同犯罪。再者,对简单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事实上可能比复杂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更为复杂。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一般刑事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就包括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及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作出了介绍,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不同但是却很容易混淆的,比如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没法对两者做一个正确的认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对这两个罪名做了一个区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强迫卖血罪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强迫卖血罪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强迫卖血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 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满足了减刑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减刑。但具体的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怎么办
    法律中规定只要行为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么就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当中是包括了一部分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怎么办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错。作为家长,需要明确的是,孩子犯错不可怕,但一定要及时教育,及时处理,尽快将孩子拉回正途,帮孩子找回...


·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么区别吗?
    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么区别吗?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方式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一般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是最...


·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怎样处罚盗窃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如今对于这种犯罪,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而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导致各地区关于盗窃犯罪的具体量刑有所差异。下面,我们为您介绍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


·对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


·寻衅滋事组织殴打他人构成犯罪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年轻人为了某些原因总是喜欢寻衅滋事,最为常见的就是组织自己的一些朋友去殴打他人,殊不知这种情形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很多人对该罪是没有正确认识的,不知道寻衅滋事组织朋友殴打他人会构成犯罪,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寻衅滋事组织殴打他人构成犯罪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


·在上诉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人有哪些义务
    在上诉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人有哪些义务?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看守所羁押能否折抵缓刑期
    看守所羁押能否折抵缓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


·妨害作证罪量刑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听说过妨害公务罪,那么是否知道我国《刑法》中还有妨害作证罪呢。很显然,这个犯罪一般是出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那么您知道我国是怎么对妨害作证罪量刑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妨害作证罪是什么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