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一个工程的质量不能全由施工单位来评判,是必须由专业的质量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合格之后才可以的。而我国的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也已经被分为了几个种类,那么,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具体有哪些呢?想要知道的话,就赶紧随我们一起阅读以下整理的有关资料吧!

一、资质等级标准(一)

一级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量手册》。

7、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二级

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企业《质量手册》。

7、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承担检测业务范围

一级:可承担下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检测及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业务。

l、工程材料检测“五强两比”、钢材化学分析和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建筑涂料、保温材料、粉煤灰、砼物理力学性能、砼外加剂掺合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性能以及建筑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等的检测。

2、工程基桩检测 静载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声波透射法等检测工程桩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及地基承载力。

3、建设工程结构检测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及钢结构无损检测、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及用于装饰工程的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

5、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 可承担综合性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含智能化住宅小区)的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系统功能效果与相应设备、材料、产品质量检测。

6、民用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可靠性鉴定。

7、建筑门窗检测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上文中对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显而易见,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主要就是分为两种,就是一级和二级。根据级别的不同,能够承担的检测业务范围也是不一样的,级别高的业务范围也相应广一些。


相关内容:

·没签劳动合同也要开离职证明吗?
    没签劳动合同也要开离职证明吗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合同,但劳动者辞职的,单位可以开具离职证明,但现实生活中没有签合同,单位就不提供离职证明。当然,劳动者想获得双倍工资赔偿,那么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二、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


·江西省工伤认定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因工作受的伤即为工伤,受到伤害的人可以根据自己受伤的原因,轻重等依据来得到一些赔偿,但是也要有一些鉴定标准和手续流程要走,接下来就是关于江西省工伤认定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


·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程序
    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程序 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其本人或亲属要求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赔偿时,往往因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好确定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有些部门或法院在受理该争议时,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理解有偏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认为,非法用人...


·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含什么项?
    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含什么项? 一、 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含什么项? 辞退员工的补偿工资包括经济补偿、当月工资待遇、代通知金等,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助,以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为基数,按职工本地区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在我国工伤认定中止后应该做些什么?
    在我国工伤认定中止后应该做些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在解除的时候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那到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包括哪些?
    当今社会,劳动者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群体,每个劳动者都在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国对于劳动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包括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包括哪些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事项。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


·员工试用期随时可以辞退吗
    员工试用期随时可以辞退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体损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伤保险的理赔是一有定标准的,员工在工伤之后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的数额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来赔偿。那么,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的了解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多久时间能够做出结果?
    工伤认定多久时间能够做出结果?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


·法律上存在正式非正式劳动合同吗?
    法律上存在正式非正式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途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没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