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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词自首怎么写?

贪污是违法行为,是国家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了社会上的信任危机,因此贪污会被定罪,贪污犯如果自首需要些辩护词,贪污罪辩护词自首怎么写?


一、贪污罪辩护词自首怎么写?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之罪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不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的上述规定看,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要件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类型;

第二种,刑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我们可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这里面还细分为三种:(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种,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三种类型与前面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均不同,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它是以贪污论。

贪污罪自首辩护词可以由上文中得到启发,上文中给出了一篇贪污罪辩护词自首的范例。贪污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一种十分不当的行为,但是如果有人真的犯了贪污罪,还是鼓励其自首,接受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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