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双方结婚之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会产生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是需要作出处理的,如果双方未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要求法院处理,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对财产作出处理。但其他国家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我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那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1)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做的贡献;

(2)一方对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者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

(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

(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前述)。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

二、我国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夫妻离婚时,无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是否有收入,是否对家庭收入有贡献,在财产分割时双方会以平均分配的原则对财产作出处理。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并不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它还会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增加是否作了贡献,以及贡献大小来决定可以获得多少财产。


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
    传唤、拘留等这些,这都是我国办案人员为了案件侦办必要的时候采取的刑侦措施,就拿传唤来说,对于普通公民执法人员肯定是没有资格传唤的,除非是和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需要出具传唤证才可以。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


·离婚后女方如何争夺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如何争夺抚养权 离婚夫妻因为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此时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让法院作出判决,而在起诉离婚过程中想要孩子抚养权的话,就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起诉离婚要孩子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1、工作性质;2、工作环境;3、收...


·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协议离婚中要求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并且就相关的事项,如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等协商达成一致。然而现实中,就有可能出现一方想要离婚,但却找不到对方人的情况。此时如果想要起诉离婚找不到人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夫妻一方找不到对方能不能离婚? 能离,我国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因此找不到对方能不能离婚的答案是肯定的。 二、 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既然夫妻一方找不...


·一、江西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有什么?
    一、江西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有什么?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


·诉讼离婚能申请离婚法律援助吗?
    诉讼离婚能申请离婚法律援助吗? 一、离婚是否能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两岁以下宝宝抚养权应该归哪一方
    对于两岁以下的宝宝一般都还处于吃奶阶段,而这个时候正是需要父母悉心照顾的时候,不过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因为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在宝宝年龄都还尚小的时候就选择了离婚,那此时两岁以下宝宝抚养权应该归哪一方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夫妻在协议离婚中,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问题。此时可以单独签订一份协议,即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您知道这个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 1、按照《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二:(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


·重婚的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吗?
    重婚的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吗?1、民政局婚姻登记错误,造成重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2、婚姻登记行为撤销后,婚姻关系自行解除,不需要再提起民事诉讼。3、当然,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处理。4、对于一方涉嫌重婚的,可报警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二、重婚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


·陕西省的社会抚养费是多少钱?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多少都十分关心。然而,在不同的地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是不同的,社会抚养费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及收入情况决定的。并且,社会抚养费还与个人的收入情况以及生育情况有关。陕西省的社会抚养费是多少钱?下文进行了详细介绍。陕西省的社会抚养费是多少钱是和全国是同一个标准的,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


·老赖子女能考教师编吗
    可以的。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会直接影响的是本人征信,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不能上高消费的私立学。对家人其他方面没有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


·深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孩子的一方要支付给有孩子的一方的一笔资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抚养费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商议,没有结果时再寻求法院请求仲裁,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下面我们看看深圳抚养费标准2017是什么?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


·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探视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探视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